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07 11:23:12※ 引述《pulagu (超越)》之銘言:
: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 昨(5)日,一名網友在社群平台發文表示,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購票時,目擊一名身穿印
: 有五星旗衣服的男子,嬉皮笑臉地向櫃台詢問:「我是內地的退休軍人,可不可以買軍警
: 票?」櫃台人員當場回應:「外國的沒有喔。」此事件迅速在網路引發熱議,高雄美術館
: 也回應證實確有此事。
: → pdz: 這種事情報警能幹嘛? 60.250.128.157 04/07 11:00
重點相信是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已經
被視作「原則阻擋」中共黨政人員入境的法源: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中略)
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
員。」
*這個規定亦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中出現
且依同條第二項,內政部「得會同國家安全局、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團
體組成審查會審核」。
而以這事的具體情況來看,既然聲稱是「退役」的
意思就是「曾任」,一樣受到列管
不過以司法上的實務而言,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八七一號判決,就管制的
方式來看,尚有一定歧義:
兩岸條例所謂「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依其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於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區分為經公告禁止及未經
公告禁止兩種類型,違反者則依同條例第九十條定有刑罰或行政罰不同之制裁。相對而言
,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係對大陸地區人民定居申請,以「現(曾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作為
「得」不予許可事由之一,而非作為刑罰或行政罰之制裁要件,是其內涵應採廣義即含括
上開經公告禁止及未經公告禁止之兩種類型,確保定居申請之審查符合國家利益。
另外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一零五六號判決引述的函文內容:
按陸委會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公告附件「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
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之說明」略以:「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
、行政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原則:(一)涉及國家認同或
基本忠誠度。(二)對台統戰工作。(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二、有關大陸地
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四)前三項規
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各級政治協商會議
制度組織、村級行政組織、黨派群眾組織團體、大眾傳播體系組織、具有準官方性質之社
會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
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
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新聞
工作者協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
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中華海外聯誼會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
全或利益之虞。」
所以「報警」這部分,相信就是在質疑移民署了
因為可能有瞞報的問題,所以才讓這位自稱來自「內地」的男子入境,而如果這人是真的
有中國大陸的護照,就是很危險的事了
只是後續是否會有驅逐出境處分等問題,這則是不同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