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nt (老肥宅)
2026-04-07 09:36:33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新北媽看到國中女兒聊天內容氣炸了...不只傳私密照還裸聊被側錄
4.完整新聞內文:
苗栗縣杜姓男子是大學生,前年間透過網路認識新北市一名國中少女,少女有告知杜男年
齡,但杜仍要求少女提供裸露私處的私密照,甚至還在雙方互相自慰、裸聊時,側錄少女
以筆插入下體自慰的影像,少女母親檢視對話紀錄時,意外發現,氣得提告,一審判刑3
年2月,二審則認一審用法有誤,改依犯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1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杜姓男子是大學生,前年4月間在臉書社群認識在新北市就讀國中的14歲少女
,同年間以手機與少女對話時,雙方各自自慰,但杜男趁少女拿筆插入下體自慰時,開啟
手機錄影,側錄少女自慰影像,另外同年月,少女還傳私密處照片給杜男。
少女母親意外在少女的對話紀錄中發現,少女與杜男的對話,以及曾傳送私密照片給網友
的情形,氣得向新北市警局婦幼隊提告。
杜男在警詢時辯稱,有與少女裸聊,但辯稱以為少女16歲至17歲,不過雙方對話截圖有紀
錄,少女曾提及自己14歲。
苗栗地院審理時,認定杜男是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以他法使少
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3年2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認定,杜男僅以手機側錄,未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
或催眠術、招募、引誘等方法,客觀上沒有壓抑,或妨害少女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的作用
,自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的構成要件不符,應以同條例第36
條第1項規定論處,改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1年2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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