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袁志豪
3.完整新聞標題:
獨/工作34年台南市政府竟拒給退休金 她提告求償法院判要給44萬
4.完整新聞內文:
朱姓女子在改制前後的台南市政府任職擔任臨時人員將近34年,她向工務局申請勞退舊制
退休金卻遭拒絕,理由是她的職務並不適用勞基法;朱女提告指出過去已有同事成功申請
,現在卻因主事者不同,就想要規避勞基法責任,法院判決工務局應給付她444191元。可
上訴。
朱姓女子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訴訟指出,她自1990年10月11日至2024年7月30日退休止,
皆在台南市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離職時已任職逾10年且滿60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申請退
休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1998年
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朱女表示,但工務局以她是臨時人員,工作內容並非與技工、駕駛人、工友等相同,不能
適用勞基法,拒絕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現今工務局主事者欲規避勞基法責任,明知她自
1990年起便一直在單位服務,服務年資橫跨縣市合併,卻藉由組織改組/轉讓而主張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朱女說明,過去單位已有同樣為臨時人員的同事申請退休通過,如今僅因主事者不同就拒
絕她的申請;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2005年7月1日施行時轉換新制,因此勞退舊制年資從
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為83個月又30日,依退休時1個月工資為31782元,工務局
應給付舊制退休金444192元。
工務局主張,公務機關進用的臨時人員本質上與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不同,朱
女受聘時的職稱雖為「臨時技工」,但她任職期間,無論受雇於改制前台南市政府或受僱
於改制後工務局期間,其工作內容均是辦理海安路攤商租金繳納相關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
事項,從未改變。
朱女既非駕駛人、清潔隊員,亦非從事電工、木工、油匠、信差、花匠、廚司、雜役等工
友或具技術專長技工,或任何單純從事勞力性工作;朱女主張其所從事工作內容應視同該
等人員自19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與事實不符,洵無可採。且依市府公告,其條件不
符,不得請領退休金。
至於朱女所舉臨時人員案例,蔡姓女員工與她在不同科室工作,業務與工作內容完全不同
,具事務性、機械性,類似雜役,且始終均為臨時人員;朱女則從事辦理海安路攤商繳費
及強制執行多年,具有專業、複雜性質工作,並晉升為約用人員,並非單純臨時人員,不
得適用勞基法。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認為,朱女工作內容,需具備工作所需技術專長,否則無法妥適處理
相關業務,堪認應屬勞委會函釋「技工」工作範疇;工務局辯稱朱女工作內容並非屬具技
術專長技工,尚難憑採,朱女應自19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法院指出,朱女舉證蔡姓女臨時人員亦得領取退休金,工務局僅以朱女退休時非臨時人員
為由駁回申請,並未認定其工作內容與技工或工友不同;工務局辯稱依台南市政府公告(
該公告法律依據為勞基法),補發退休金需具備退休時為臨時人員,因朱女退休時為約用
人員,故不得請領。
法院認定,朱女任職期間工作內容並未變更,即使退休時身分為約用人員,亦無礙她自
1998年7月1日起即應適用勞基法,自無前開條文適用餘地;朱女主張她屬勞委會函文所稱
技工或工友,得請求給付系爭退休金,依勞退條例、勞基法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4441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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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真的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