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nt (老肥宅)
2026-04-04 09:53:50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環抱女同事36秒代價50萬! 人夫想討「配偶慰撫金」被打臉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4-03/1024/20260403002795.png
高雄一名建設公司女總經理A女與陳姓男同事外出洽公時,竟在玄關遭對方從後方環抱長
達36秒,女子嚇得掙扎並提醒「後面有監視器」,對方才鬆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AI生成)
職場性騷擾案件又添一樁!高雄一名建設公司女總經理A女與陳姓男同事外出洽公時,竟
在玄關遭對方從後方環抱長達36秒,女子嚇得掙扎並提醒「後面有監視器」,對方才鬆手
。案經刑事判決強制猥褻罪確定後,A女與丈夫連帶提起民事求償,沒想到丈夫想討50萬
元的「配偶慰撫金」,卻遭法官狠狠打臉駁回。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被告陳男與A女同為公司同事,當天
一同前往高雄市某處洽公。結束後準備離開時,陳男竟在1樓玄關處,不顧A女明確表達拒
絕,直接從後方環抱她的腰部,時間長達36秒。
A女當場嚇得奮力掙扎,轉頭時意外發現後方裝有監視器,立刻告知陳男「後面有監視器
」,對方這才願意放手。A女事後情緒崩潰,飽受驚嚇、羞辱與焦慮之苦,認為自己的身
體權及性自主權遭到嚴重侵害,決定提告。
刑事部分,陳男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確定;民事部分,A女與丈夫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分別向陳男求償100萬元及50萬元。
全案審理時,陳男對於環抱A女的事實沒有爭議,也同意賠償A女,但認為100萬元金額過
高,請求法院酌減。至於A女丈夫請求的50萬元,陳男則強硬拒絕,並反擊指出,A女丈夫
在事件發生前就已經有自戕及酒精中毒送醫的紀錄,主張A女丈夫的精神痛苦與本件侵權
行為無關。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確實侵害A女的身體及性自主權,考量雙方學經歷與財力背
景,A女為碩士畢業、擔任建設公司總經理、年收入約百萬元;陳男為大學畢業、從事不
動產銷售、年收入也約百萬元,最後判決陳男應賠償A女50萬元,逾此數額駁回。
然而,最受矚目的是A女丈夫的部分。A女丈夫主張,妻子遭侵害後,他在家中也不敢多談
此事,至今想起仍感到不安,認為自己的「配偶身分法益」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50
萬元慰撫金。
但法官完全不採納,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A女丈夫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係本於其對A
女鶼鰈情深而感同身受,與A女丈夫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是否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本非相
同。」
法官進一步解釋,陳男的行為侵害的是「A女的身體及性自主權」,本質上並沒有造成A女
與丈夫之間在身分關係上發生疏離或剝奪,更沒有破壞兩人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
幸福,「蓋因A女為被害人而非背離婚姻忠誠之加害人」。因此,難認A女丈夫基於配偶的
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有資深律師分析,民法第195條第3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但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典型的侵害配偶權案件,多
半是指「外遇」、「通姦」等破壞婚姻忠誠的行為。若配偶遭第三人暴力性侵或猥褻,被
害人雖承受巨大痛苦,但只要夫妻關係沒有因此產生疏離或破裂,另一方就很難以此為由
請求慰撫金。
「簡單說,法官認為老公的痛苦是來自『心疼老婆』,而不是『夫妻關係被破壞』。」律
師表示,這個判決明確區分了「因配偶受害而感受痛苦」與「配偶間身分關係遭破壞」兩
者的差異,後者才符合求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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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