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4-03 18:21:00論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基準容積」與「容積獎勵上限」之法律適用原則:法院所認560%
為開發絕對上限,故京華城訂20%容獎基準違背上位計畫,此乃是謬誤法理。
關於本案商三特土地之容積率爭議,其法理邏輯應由以下三點釐清,並嚴正指出「560%
為絕對容積上限」之主張顯屬誤解:
一、 法源適用之補充原則
雖本案基地性質屬「商三特」,然依據該細部計畫書載明:「除本計畫規定外,其餘按商
三規定辦理。」準此,於細部計畫未窮盡規範之處,援引「商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作為補充法源,於法並無違誤,不應逕指按商三規定檢視為錯誤。
二、 基準容積率與法定上限之區分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對「容積率」定義之認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細部計畫所明定之 560
%,係指開發權利之「基準容積率」(Base Floor Area Ratio),而非加計各類獎勵與容
積移轉後之「絕對容積上限」。
蓋依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立法意旨,明文規
定「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20%」。此項規範之前提,即係承認在 560% 之基準容
積之上,仍保有依法核給獎勵之法律空間。若將 560% 誤解為含獎勵在內之最終天花板,
則內政部關於 20% 獎勵上限之規定將失其存在意義。
三、 法院認定560% 為開發封頂,京華城訂20%容獎基準違背上位計畫,實為謬誤
本文必須澄清,法院主張「560% 為絕對容積上限」係屬法理錯誤。
560% 僅係作為計算獎勵與移轉額度之「基數」,而非限制開發之「終點」。若 560% 即
為絕對上限,則所有依法申請之綠建築、耐震、智慧建築等容積獎勵將全數歸零,顯然違
背都市計畫法鼓勵公益性貢獻之立法目的。
故於 560% 基準容積之上,依法加計 20% 容積獎勵,實屬法規體系下之正當權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