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護子「閃兵」放棄我國籍敗訴 法界:國籍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02 20:53:15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 6歲的吳姓男童同時具有美國與我國雙重國籍,其雙親因為擔心未來他須承擔我國兵役義
: 務,向內政部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被否准,提出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 ,吳童父母均有我國國籍,並不符合《國籍法》申請喪失國籍的要件,判決敗訴。對此,
: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問題出在法律本身合理與否,若要解套,吳童雙親恐須從釋憲或修法
: 2條路著手。
這個判決恰巧就在今天中午前後才公開的
不過看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三零六號判決之後,反而有點覺得
納悶了
無論是《少事法》、《個資法》或《兒少法》等,都沒有強制資訊公開前,應屏蔽未成年
人及其監護人的姓名之行政規定嗎?
示意圖:(塗黑部分即屬之)
https://i.imgur.com/4w3veMr.jpeg
而話說回來,法院的判斷略以:
【爭點】原告是否符合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
【答案】不符合。
1.原告父、母皆具有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原告於一零九年在美國加州出生,依國籍法第
二條第一項規定屬我國國籍,並同時取得美國國籍。原告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於一
一四年一月三十日填具喪失國籍申請書,檢附相關身分文件,以原告有國籍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事由,申請喪
失我國國籍,經駐洛杉磯辦事處以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函轉被告,被告以原告之父、母皆
具有我國國籍,與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規定不符,原告之申
請不符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要件,礙難許可原告喪失我國國籍,以原處分
不予許可,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2.原告雖主張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未明示排除雙重國籍者,是具有雙重國
籍之我國國民,合於上開規定所稱外國籍;且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及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等規範,被告應對於具有雙重國籍之人放棄我國國籍之相
關法規做最廣義之解釋,寬認其符合放棄國籍之要件,倘當事人之雙重國籍係因非自願因
素所致且當事人居住於國外,被告自應給予許可處分而無裁量空間,原處分以國籍法第十
一條第二項規範作為限縮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理由,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
等原則,亦未充分審酌其最佳利益,徒增兵役風險與法律地位之不安定,無助其人格之健
全發展等語。惟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所稱之「外國籍」,指未具有我國國籍
之外國籍人士,已如前述,且原告與其父母之國籍本即相同,均具有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
,亦無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所稱「為取得同一國籍」之情形;況且,原告申
請喪失我國國籍,目的在規避服兵役之義務,亦不符合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
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得申請喪失國籍,係考量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之子女或養子女與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隨同生活之最佳利益,解決子
女或養子女與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不同國籍困擾之立法目的。是原告父、母均具有
我國與他國國籍,不得依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喪失國籍;原告如欲喪失我國
國籍,僅能依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父、母其中一方自願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後,
原告併隨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是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亦未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及平等原則,原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表面上的意思應是在「順序」
只要父母雙方還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還是有身為公民應旅行的義務存在,而就所謂的
「解套」方式來看,恐怕都不是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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