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了
每次這種高獲利的犯罪交保金都少得可憐
明明法官裁量應該依據
1.涉案可能性
2.逃亡可能性
3.犯罪的法益侵害
4.被告經濟能力
共四點裁量
其中3是擺在明面上的
大家都能看得到
1與2多次法官裁定交保後涉案人就不見了
也不用說
4.經濟能力最好笑
犯罪所得都可能幾千萬上億的
結果交保不到一百萬
說到底還是一個原因
心證權力過大
所以我還是要老話重提
台灣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就應該要大幅降低法官心證的裁判空間
一堆可憐可憫的案子
法官就在那邊裝可憐
說法律就這樣規定,他們也沒辦法
但遇到那種不可憐甚至過很爽的
他們突然又有很強大的裁量範圍
那如此,就應該要更進一步限縮這個權力
讓他們清楚他們只是依法裁判者
而不是創法者可以任意解釋
以這個交保金額來說
直接法律明定
應該達涉案金額的百分之幾
交不出來就羈押而已
無罪的人
這羈押政府還能賠他錢
反觀有罪的人逃跑
政府是毫無辦法
錢也追不回來人也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