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愛媽集結高喊「餵食不等於飼主」 盼農業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31 07:35:51
※ 引述《tatty5566 ( )》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 嘉義竹一名婦人以「觀音開示」為由長期餵食遊蕩犬,去年遭重罰8萬6000元,再度引發
: 野保、動保團體對餵食行為的爭論。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今號召一群「愛爸」、「愛媽」到
: 農業部陳情,高喊「餵食不是罪,善意不該被懲罰」,要求農業部不要將「禁餵食行為」
: 、「餵食等同飼主」等條文入法。農業部官員回應,尚未有共識,將持續搜集各界意見。
其實不只是《動保法》的問題而已,還有《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的罰鍰,除非願意向環境
部陳情並獲得回應,否則一切免談!
會說這是因為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一四零號判決(業經高等庭以「上訴不合法
」駁回確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旨在禁止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隨意堆置、傾倒物品或妨礙環
境衛生的行為,不以廢棄物為限,此由該條第三款:「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
礙衛生整潔之物」及第十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規定即明。復參酌此條文第
三款於六十九年四月一日修正理由略以:「基於執行經驗,通常在路旁、屋外或屋頂,時
有堆置雜物者甚多,而此類雜物未必均係廢棄物,爰將第三款所稱『廢棄物』修正為『物
』,以資涵蓋一切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品。」等語,更可得以印證。是原告以其放置之飼料
,並非欲拋棄之廢棄物或有毒物,主張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云云,自無可
採。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污染行為應屬舉動犯性質,係以污染地面等處為
構成要件,原告將飼料放置地面,未妥善清掃維護致飼料雜散污染地面,而地面潮濕易致
飼料變質、發霉,或引來昆蟲入侵,影響環境環衛生,造成髒亂,此違規行為一經成立,
即應受罰,與飼料是否僅有一小盒藏放在汽車下方,或是否會經野貓食用完畢無關,原告
據此主張未構成違規行為云云,亦不足取。
從這些文字中,其實還有跨部會協調的問題
不應只是歸咎於農業部一方面而已,這種對客觀事實下爭議論斷的方式,恐怕有點稍嫌過
頭了吧...
而就算不談及環境部主管的法律
流浪貓、野狗等情形的滋生,有一部分也是飼主任意棄養的結果,這部分如果在寵物身上
有安裝晶片,理應是能追回飼主,並就其疏忽追究行政法上的責任
不過這也得看相關單位是否有決心,如果不願意去聽、去做,怎樣講都是在浪費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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