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lcay (常夏)
2026-03-28 10:24:53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 蔣永佑/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柯文哲被認定私吞600萬政治獻金未申報 與李文宗兄妹公益侵占6734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前民眾黨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4大案今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認
定柯與親信李文宗、李文娟3人,被控共同公益侵占6734餘萬,其中包括柯文哲與民眾黨
的政治獻金及KP演唱會盈餘,其中柯文哲更獨吞了信義房屋創辦人周俊吉妻子、基隆市長
謝國樑母親、中泰賓館第三代林命群各自原本要給民眾黨的200萬、共600萬政治獻金,且
未向監察院申報。
台北地院指出,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以:1.以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之方式,侵占
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1500萬元;2.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共同侵占柯文哲
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124萬餘元;3.以木可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柯文哲政治獻金共4133.5
萬餘元;4.以木可侵占KP SHOW演唱會盈餘77萬餘元;5.以木可侵占採風情資分析公司所
捐給民眾黨之治獻金300萬元。
此外,柯文哲另於2022年台北市長任內且非競選期間,接連侵占周妻周王美文、謝母林曼
麗及林命群捐贈給民眾黨三筆政治獻金共600萬元,收款後遲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
,也未向監察院申報。
合議庭指出,在法律制度上,政治獻金並未轉化為候選人得自由支配的私人財產。自不能
僅以政治獻金為「捐贈」性質,便認為所有權屬於候選人個人所有,更遑論該政治獻金帳
戶名稱尚包含「副總統擬參選人吳欣盈」,非僅柯文哲個人。
因此,無論是依據政治獻金的目的或法規範,候選人之於政治獻金實質上較接近於「管理
者」或「受託管理人」的地位,而非完全的所有權人。換句話說,政治獻金是基於特定政
治目的而交付,其財產利益的存在是為了支持政治活動的公共目的,而非供受領人個人自
由消費或處分,必須受到法定用途的拘束。
合議庭認為,候選人與政治獻金間,在刑法評價上仍具「他人性」,如行為人不僅違反政
治獻金法規範,甚至直接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將使政治獻金需公開透明、強化監督
、避免營利等功能將蕩然無存,無法阻絕不法捐贈、杜絕私相授受與秘密的金權交換。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4199/9405162
6.備註:
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