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26 07:36:06※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銘言:
: 中天新聞 林保宏
: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9.12公頃農地
: 主500萬元賄款並協助自辦重劃遭起訴。其委任的豪華律師團在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中
: ,依「毒樹毒果理論」主張檢方監聽程序違法,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院合議庭25
: 日依「權衡法則」裁定,認定檢方並非惡意隱匿且貪污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侵害,監聽
: 內容及衍生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不得抗告。
說「不得抗告」,是因為屬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通常在最終判決中,就這個證據能力
的記載,一定會再被重提
到時有不服的話,仍然是可以上訴第二審,請求重新檢討的...
而大概看了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刑事裁定的說法:
【通訊監察內容】(法院節錄與鄭文燦有關的部分)
第一段:
通話時間:106年7月25日13時41分15秒起
通話長度:59秒
A為廖俊松、B為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