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有無圖利京華城? 3大關鍵認罪證

作者: astushi   2026-03-23 12:03:08
[京華城冤案爭點系列(二)] 違背職務收賄,證據真的充足嗎?
重點: 找不到1500萬實體金流,檢方只能靠「210萬政治獻金」硬扣前金帽子,並用一個
漏洞百出的excel工作簿編織故事
文長警告!慎入!
京華城案最終的840%容積率是由560%基礎容積加上合法購買的容移30%與20%容獎組成
這20%容獎被檢方指控為111億的不法利益
並以此推論柯文哲一定有收錢辦事,替京方掃除一切障礙
但法律應講求實證而非「推論」…
問題始於2020/2/18的一場市長室拜會
這場拜會後,北市府開啟了一連串的都市計畫行政流程,公務員依法行政
最後京方拿到了20%的容獎
後來在大搜索中,檢方找到兩筆金流相關紀錄並對本案多位被告求處重刑
所以爭點有五個
爭點一: 違背職務收賄的成立條件,京案符合了幾個?
收賄罪要成立,構成要件有三:
1. 要有對價關係,賄款要符合比例
2. 雙方要有期約關係,要有雙方合意的紀錄或證據
3. 直接金流證據,帳本可以是間接證據,但不是直接證據
來看本案涉及的兩筆匯款
1. 210萬政治獻金
賄賂目的: 前金,檢方採取朱亞虎的證詞「就是謝謝的意思」,但是朱亞虎發簡訊說的是
感謝北市府在560%容積率恢復上的幫忙
對價關係與比例原則: 畸形,按照朱亞虎證詞是酬謝560%的話,560%是北市府遭到監委糾
正而修正的,沒有對價關係。如果是檢方所指控的12萬樓地板面積補償之前金,111億的
利益就算把後面的1500萬元也加進去仍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期約合意行為: 缺少直接證據,檢方一口咬定沈慶京與柯文哲的市長室密會就是期約。兩
人當然不認罪,另有人證朱亞虎,但是朱本人未直接參與會談,只作證說「看到沈會議後
出來的微笑,認為一切都搞定了」
金流: 有,210萬由七位人頭捐款進入台灣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其中陳俊源法務經理認
罪,但在詰問庭上說如果知道是賄款就不會去捐,陳自述當時檢方說有捐款就是犯罪,經
他考量與辯護人討論後才認罪換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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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沈-1500-沈慶京
賄賂目的: 後謝,檢方認為柯文哲運用權勢讓京案強渡關山獲得20%容獎,補足12萬樓地
板面積被取消的損失
對價關係與比例原則: 畸形,111億的利益就算把前金的210萬元也加進去共1710萬明顯不
符比例原則
期約合意行為: 缺少直接證據,檢方一口咬定僅有沈慶京與柯文哲的市長室密會就是期約
。兩
人皆否認,且在所有通聯、通訊裝置都被沒入下,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有期約合意行為
金流: 無,至今找不到那1500萬實體的錢,搜遍柯文哲住處、兒女、助理、姻親住處等都
找不到,缺少直接證據僅有間接證據excel 工作簿記載的欄位。檢方採取負向表列,用證
實同工作簿其他筆金額都存在的方式來證明1500存在,並認為金流被被告及同謀許芷瑜隱
匿。交付款項時間地點是某時地,並調閱威京帳務資料,指控2022/9/17至10/17期間,沈
慶京命助理取款1600萬,但金額與工作簿紀錄不符
小結:
210萬有金流、有人證認罪但是期約與對價不符。1500萬的金流、期約、對價都沒有直接
證據,僅有帳本excel間接證據,缺少實證。這兩筆錢有各自合法的來源與目的,與京華
城決策完全無關
爭點二: excel這樣的金流證據,真的可以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所以最重要的證據,也就是為何柯文哲可以說服我他是清白的原因,就是至今找不到那15
00萬實體的錢
錢不可能不見,只要有,就一定會在合意「雙方」的帳中找到,注意喔,是雙方!
錢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交給柯文哲,也不可能憑空消失
我給你錢,我會有記錄;你收我錢,你也會有記錄,逃不掉的
而檢察官所說的威京集團取款1600萬
除了金額不符,律師已舉證沈慶京每個月取出的金錢都達千萬,並沒有在特定區間內有異
常的取款
沈慶京律師有找到人證證明在檢方指控的區間內,沈慶京有向他返還債務
另有證據顯示當月沈慶京回存1000萬回公司帳
以上幾點足以推翻1500萬在京方的金流來源
也就是說不可能讓柯文哲收到1500萬
所以此刻產生新的問題
是excel 登載的時間有問題?
還是excel登載的金流根本就不是真的?
但凡答案為何,都足以說明間接證據力的薄弱
檢方不能用負向表列,就因為10筆中有9筆是真的,就強迫被告承認第10筆也是真的
更遑論其他筆紀錄在詰問庭被找到許多登載不實之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多次強調,受賄與行賄是「對向犯」
行賄者的供述雖然有嫁禍風險,但只要經過交互詰問並配合環境證據,即便沒有直接的金
流匯款單,法官仍可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形成有罪心證
也就是說,法官在觀察的是,北市府方有沒有在所謂的期約合意行為後作出異常的行為
然後要去論證這些異常行為是不是柯文哲收受賄賂後施壓公務員而造成的後果
這邊就先預告下一篇要講的圖利罪
檢方論告的圖利罪我認為不在圖利罪本身
檢方在圖利罪的指控只是要建立法官的心證:
「20%容獎是不法利益」、「柯文哲等人確實有為京方掃除障礙」,這樣的文字在起訴書
中出現多次
檢方要以此來鞏固違背職務收賄的罪行(張靜律師提過的,收賄與圖利兩罪是不可能同時
求刑,因爲兩罪的成罪要素是競合關係)
所以我們看公務員沒有人承認違法,也沒有人承認受到柯文哲壓力
我們以為檢方很笨,怎麼會讓公務員出來打臉自己
這其實是檢方的一個佈局,在檢方已經建立柯文哲等人與京方已有合意行為的前提下
檢方試圖用公務員的「矛盾供述」來補足「金流缺失」
只要法官認為北市府的審議流程「看起來怪怪的」
即便沒有翻到直接的金流,也可能依經驗法則判決有罪
這在「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角度下
很容易就形成法官的心證
這一切都是檢方的「連環計」
爭點三: 朱亞虎找七人捐的210萬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怎麼被認定是賄款?
210萬捐款,捐款人陳俊源雖認罪,但不認為是給柯文哲的賄款,也不認為威京有必要賄

他認罪是基於「檢察官的法律見解」
朱亞虎證詞內也說是「謝謝」的意思,而且時間點對不上,他本人證詞前後也矛盾
捐款時,京案才剛由監察院糾正從容積率392%恢復成560%
但是,12萬保證樓地板面積(679%)被台北市府取消(你沒看錯,恢復成560%的同時也是
取消679%)
所以若以560%這個朱亞虎的說法,要謝也應該謝監委
所以檢方把方向強力指向這210萬是開啟後面20%容獎來彌補12萬樓地板面積損失的前金
在行為流程上
若認定「有行為就是有原因」
我個人認為爭議最大的是
210萬是威京的錢而且朱亞虎、陳俊源認罪
這在已被建立心證的前提下
可能會產生很大的懷疑
是否是為了隱匿目的而用這種方式捐款?
所以政治獻金並不能完全的排除被當成賄款的風險
依據高院判例109 年度台上字第 2311 號刑事判決
「對價關係應有一定客觀性」
只要能證明這筆錢是為了「買通」公務員的權力,無論標籤貼的是「禮金」、「借款」還
是「政治獻金」,在刑法面前都是「賄賂」
歷史上的判例,政治獻金被判成收賄的例子
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在沒有明確金流下,陳水扁前
總統定讞11年
林益世地勇公司索賄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刑事,後發回部分更審,部分
定讞
SOGO經營權立委集體收賄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一審陳超明
合法申報為政治獻金仍判7年8個月
朱亞虎身為威京高層
他的「認罪」與「傳簡訊給李文宗謝意」在法官眼中是極強的補強證據
即便他沒進市長室,但如果他負責「撥款」與「傳話」,他的證詞權重會很高
再加上陳俊源也認罪
210萬元部分被求處七年以上刑期並不是完全不可能
可不能低估了人證、金流皆有的證據力問題
我只能說,押人取供得到的證詞可靠性為何,一直是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
如今只是透過京案讓我們提前看到司法改革成功前的陰暗角落而已
司法已經很脆弱了,是嗎?
爭議四: 數位證據的「毒果」與污染
行動硬碟被扣押當天沒有馬上製作映像檔與紀錄hash
這證據已經被污染了,加上後續陸續被證明裡面的登載與實情不符
多有捐款人不是真實捐款人等情事
整理一下,目前數位證據上的破綻:
1. 行動硬碟沒有馬上製作映像檔(有9天的空白,但第一次無保請回前,檢方已經有拿ex
cel來偵訊柯文哲),甚至還在庭上被法官污染了
2. Excel工作簿登載不實,張高祥、王令麟、黃南光都人均非實際捐款人
3. 邱佩琳並不知道袋子裡有多少錢,但是excel裡記載他為經手人。那帳目上的數字是誰
寫的?檢方如果認為是柯文哲自己點算金額?自己作excel,那為何柯文哲不知道給錢的
不是張、王等人而另有其人?
4. 只要硬碟裡有任何一個檔案,內容經確認是柯文哲本人撰寫的內容,但是檔案的編輯
人或製作人不是「wen」,即代表檢方要用「wen」代表柯文哲是不夠證據力的 。檢方目
前只有羅列幾十個檔案是「wen」,卻不敢公布有沒有其他非wen的檔案
5. 距離應曉薇、沈慶京被羈押已有兩天的時間,若柯文哲隨身帶著罪證卻不銷毀,這並
不符合常理
爭議五: 檢方的法罪原則顛倒,如何能先搜索後再用有限的證據編故事?
這個爭議出在當檢方打開資料才獲得片斷證據後,理應該要積極證明金流等證據的檢方卻
在這邊做了幾件事
1. 檢察官建立的時間線: 市長室密會=> 不公開晨會=> 便當會陳情=> 朱亞虎捐款,認為
在兩個月內發生,具有密切關係,涉有重嫌。不公開晨會原本可藉由北市府會議記錄查詢
,檢方卻堅持從某一位被告或證人的手機行事曆指控有這個不公開會議。北市府公務員皆
否認有此秘密會議
2. 朱亞虎的簡訊是針對「560%恢復」(合法行政行為),檢方卻刻意將其挪移到「20%
容獎」(後續爭議)的時間軸上,這是「時空錯置」的羅織罪名
3. 檢方在找不到1500萬金流的狀況下,硬湊威京集團的現金提領紀錄,卻隱匿京方每個
月的金流狀況證據,建立心證
4. 檢方起訴張志澄是因為他找人頭捐款,且事成後領到獎金,涉嫌重大。張志澄本人明
確否認在事前知道是賄款,檢方不予採信
5. 檢方持續使用補充理由書,已達30份以上,不斷拼湊破碎證據建立故事線
這些疑點,若單獨看會覺得沒問題,但被惡意拼湊後,則會形成一個柯文哲等人所說的「
故事小說」
總結
210萬與1500萬是檢方玩的一場移花接木
用合法的210萬政治獻金去包裝一個找不到且不存在的1500萬
並利用朱亞虎等人的片面證詞來填補中間消失的邏輯
如果111億的利潤真的只需要1500萬就能買通
那台灣的公務體系與財團也未免太廉價了
但是210萬的政治獻金是否能說服法官,就在承審法官的一念之間
法罪錯位,今日柯文哲,明日任何人…
落落長,一天寫一篇
3/26下午,到場支持柯文哲等被告無罪
資料來源: 中天新聞、國家文官學院、智丞法律事務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台灣
民眾黨、審判Truth on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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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善念盡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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