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19 17:54:31※ 引述《louiswei1986 (禪寶寶)》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 公務人員考績法重啟檢討,引發公務員關注。銓敘部長施能傑今天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
: 將重訂考績法,等第不再有甲乙丙丁,而是簡化為「未達良好」、「良好」、「優秀」;
: 且會明訂相關行為標準,考績獎金修正也在考慮範圍,預計4月至5月送考試院審議,力拚
: 本會期送立院審議。
當初說什麼「寧缺毋濫」什麼的,在沒人想當公務員(經過選舉推選的則是另一回事)的
情況下,早就不能期待了
且行政院人事總處在兩週前,曾發通稿表示:
近年來,全球政經情勢快速變動,公部門面臨之績效與專業要求日益提高,公務人員於工
作辛勞程度與責任負擔隨之加重之情形下,仍恪盡職守、戮力從公。為激勵士氣,因考績
評定係由機關首長覈實考評,一一五年將建議機關考績甲等比率以不低於現行甲等比率(
一一四年各該主管機關比率)為原則。
當時就已經顯示有要妥協的意思了,只是因為「沒人講就不知道」的關係,因此也只能被
蒙在鼓裡...
同時,今天公佈的考試院上期(三月十二日)會議記錄中,亦有這番意見:
鄧委員家基:
1.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的審定屬法定職權,目的係防止機關在績效評估時徇私舞弊,以保障
公務人員晉升、獎金及考核權益,並藉由標準化審定程序,確保考績結果符合法規,維護
全國公務人員考績一致性。因此,在整個考績過程,部是各機關考績作業的最終監督者、
核定者,責任重大,考績審定明訂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十四條(公務
人員的考績程序必須經過:機關初核 → 覆核 → 主管機關核定 → 再送銓敘部審定)。
3.但考績審定是否真的擋掉了機關考績作業的潛規則,保障依法審定?上一屆,部已完成
考績制度的問題分析,分析顯示考績制度沒有問題,是制度在實務執行上出了問題,公務
人員考績本應由機關覈實,依公務人員表現,考評適當等次,但考績制度雖有明定考列甲
等條件,符合者卻可以不必然考列甲等,形成機關說了算,因此,機關中每一個人都可不
給予甲等,若有不公,考績審定能翻案嗎?再者,不予考列甲等且未符合丁等條件者,則
由主管挑選,肥高官、瘦小吏,輪流考乙等,亦形同機關中每一個人都可以列乙等,且二
成五乙等必須負面提列,而考績法對乙等、丙等又未明定條件,考績審定最終是否只能認
同機關,而做最終核定;雖未違反考績法,但也都離考績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績,應
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的宗旨,越來越遠。潛規則可能不只
這些,若能優化智慧審查系統,精進系統之規則資料庫,考績審定能排除機關的潛規則,
一定可進一步完善制度。
如果這真的影響了考、服公職的意願,自然是不樂見的沒錯
可是要留人之前,還是要兼顧「賢能」原則,否則就只會讓臃腫的現況更加顯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