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去不成兒子畢典了!法官駁回柯文哲解除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17 17:48:20
※ 引述《ccf52881 (ccf52881)》之銘言:
: 2026-03-17 17:01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科技監控併限制出境,柯因長子柯傅堯日本東京大學博士
: 班畢業典禮本月24日舉行,遞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3天,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認為,我國與
: 日本無司法互助引渡機制,今駁回柯的聲請案。
: 噓 uless: 喔 那辜仲諒為什麼可以去日本WBC? 101.14.11.125 03/17 17:36
要拉辜氏進來之前,請先瞭解一下何謂「不可取代性」吧!
最近一次提出「解除限制出境」聲請的准否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三六
三號刑事案)
【主文】
辜仲諒於提出新臺幣參億元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同金額即期支票代之)後,准予
解除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於上
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內,並責付運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葉建廷律
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2026年世界棒球經典賽(下稱2026年經典賽)將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
四日至十日在日本東京舉辦小組賽,聲請人辜仲諒擔任經典賽中華成棒代表隊團長,須帶
隊前往東京參賽,並於東京與世界棒壘球總會(下稱世界棒總)會長,討論有關2028年洛
杉磯奧運資格賽制等事項。此次行程具公益性,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辯護人葉
建廷律師願擔任聲請人之受責付人,陪同聲請人出返國,以聲請人前曾多次經法院准許暫
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均遵期返回,請准暫時解除聲請人自一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至一一
五年三月十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下稱科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
月,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上訴本院審理中。
(二)2026年經典賽將於一一五年三月四日至十日在日本東京舉辦小組賽,聲請人須以中華
成棒代表隊團長身分帶隊參賽,有2026年經典賽賽程、運動部函文、2026年經典賽國家代
表隊集訓暨參賽日程、電子郵件等資料在卷可佐。經綜合考量該賽事性質、參與隊伍、聲
請人出席目的及任務、賽事地點等,認聲請人所稱有親自出席必要等情,尚屬可採。再衡
酌聲請人前多次經法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皆遵期返國,可見聲請人本次出境,
具相當公益目的,有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之必要。又運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
葉建廷律師均提出聲明書表示:願受本院責付等語,有鄭世忠、葉建廷聲明書在卷可稽,
對防止聲請人逃亡,應有助益。 
(三)綜核上情,爰准聲請人於提出三億元之保證金後(得以同金額由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
代之),自一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限制,並責付運
動部政務次長鄭世忠及辯護人葉建廷律師(受責付人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聲請
人隨時到場,並令其於一一五年三月十日前入境),俾兼顧公益維護、人權保障及刑事程
序之順利進行。另上開特定期間屆滿後,即恢復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並發還本次提出
之保證金或支票,惟如逾期未入境者,本院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依法為後續處分,併此
敘明。
而且可別忘記了,在今年一月八日宣告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中,法院亦表示:(臺
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四十五號)
(二)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分別以其等前均遵守相關處分規定,且因工作、探親需
求,願以增加具保金、拍照上傳次數或責付辯護人之方式,按時於居住地以外之不限定地
點,進行個案手機報到;……惟查:
1.本案仍在審理中,被告四人面臨不利益結果之可能性隨訴訟進行而有不同,其等先前縱
有遵期到庭、無違反羈押替代處分,亦不可據此推斷往後均無萌生逃亡動機之可能,與審
酌被告四人有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及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原因、必要性及方式
,無必然關係。以我國四面環海,離境不難且方式多元,僅以非定點拍照上傳方式報到,
恐難以確保本案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至被告四人所舉預估春節探親、主辦賽事路程遠等
不便定時在住居所拍照各節,應待有需求時,檢附相關事證提出聲請,本院再依具體情況
酌情處理,併此敘明。
因此說回柯文哲的個案(台北地院一一五年聲字第五九六號),這其實已是在預料範圍之
內,不然串供、棄保潛逃的風險,法官可不敢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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