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釋憲期限將屆!17名無期徒刑犯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13 07:33:45
※ 引述《mongi (大體老屍)》之銘言:
: 記者 顏聖芬 / 攝影 陳儒桓 報導
: 黨團協商討論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部分修法是為因應憲法法庭認定
: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再加上釋憲兩年後
: 規定會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因此14號恐怕將有17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因此出
: 獄,針對此事法務部也做出回應。
: 針對外界疑慮,法務部解釋,仍會按照原本的無期徒刑執行,但會依照撤銷假釋的情況,區
: 分之後申請再假釋的門檻,強調不會有釋放受刑人的情形。然而,法界人士對此有不同看法
: 。
回歸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來看,關於限期部分,當時是說「目的正當」但「不
符手段必要性」
所以才會宣告該部分無效,並按《憲法訴訟法》規定辦理修正
而立法院現階段一直都在「政治攻防」,為不相干的事吵翻天
真正的「民生法案」反而沒有確實在審
所以才會發生這種需要「急急如律令」的狀況,非快馬加鞭處理相關修正案,將沒辦法限
制無期徒刑囚犯的人身自由。
如此的「恍然大悟」,根本想讓人笑死...
: 殺人不會判死刑
: 無期徒刑可以假釋
: 詐騙洗錢案可以輕鬆交保
: 好棒棒
至於說「詐欺犯交保」這件事,更好笑的是法務部針對《聯合報》日報社論的回應,一開
始反應大概有「蛤?」的意思...
(不過提示一下,當時「準抗告」結果尚未出爐,目前也沒看到裁判文書)
原文:
媒體社論「喜辦詐團超跑拍賣會,鄭銘謙把恥辱當政績」明顯扭曲事實,抹煞全體執法人
員追訴犯罪、追返罪贓努力,特說明如下:
一、臺北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拍賣扣押物,係為維持財產價值,並非所謂政績宣傳
洗錢犯罪涉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嚴重危害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全。對於得沒收或追
徵之扣押物,長期保管易造成折舊或扣押物價值減損,並衍生鉅額保管費用,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變價保管其價金,更可維持扣押物財產價值,確保後續程序順利執
行罪贓返還及沒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臺北地檢署辦理偵查中變價均依法律規定辦理,
確保程序公開透明,並非任何形式之政績宣傳。本部部長到場對於全體執法同仁之努力表
達肯定與感謝,卻遭不當解讀為政績宣導,本部至表遺憾。
二、本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於美方發布制裁名單前,已對案關帳戶研編並即時分送二十六
  件加值金融情報,此乃聲請法院扣押犯罪所得之重要基礎,並無該媒體社論所指「台
  灣洗錢防線不堪一擊」
針對太子集團案,銀行通報之52筆太子集團相關帳戶之可疑交易,本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已全數綜整研析後,陸續彙編加值金融情報26件,即時分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
部調查局相關業務單位參處,在多方情資交換下,協助勾勒出太子集團之犯罪組織輪廓,
並進而掌握其在臺洗錢及資產持有概況,故在美方公布制裁名單後,即時據以作為聲請法
院扣押裁定之重要基礎。
三、臺北地檢署已偵結起訴柬埔寨太子集團洗錢等案件,相關扣押物及犯罪所得均依法聲
  請沒收、追徵
對於社會各界關切太子集團案追贓情形,臺北地檢署一一五年三月四日偵查終結,合計起
訴六十二名被告及十三家公司,並對法院命交保之八名在押被告提起準抗告。扣押財產部
分,偵查中扣押價值合計逾新臺幣(下同)五十五億元,非法洗錢金額達一百零七億餘元
,均依法聲請沒收、追徵。
四、社論批評「司法輕縱輕判」部分,本部已透過法制面及行政面,強化處罰密度並監督
  法院裁判
詐欺、洗錢犯罪嚴重侵害民眾財產權、破壞金融秩序,為國人深惡痛絕之犯罪。為嚴查重
懲此類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針對高額詐欺、複合式詐欺提高處罰刑度。本部並
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擬定詐欺具體求刑標準函請各檢察機關積極運用,監督法院量刑,依
法上訴。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將持續精進,統合檢警調力量,溯源打擊犯罪,積極追查犯罪
所得,守護社會公平正義。
所以具體意思相信不必再詮釋
主要就是「我們有在做事、沒在演戲」,「讓我們自行解決即可」,除外沒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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