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11 10:38:02※ 引述《goodman5566 (好人56)》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張策、蔡家蓁/金門即時報導
: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勤務指揮中心前主任莊宗輝,涉嫌長期將勤務資訊、雷情系統影像及勤
: 務規畫等公務機密洩漏給大陸漁政、海警機關,包庇兩岸非法業者走私、越界捕撈,收受
: 賄賂牟利。金門地檢署今偵結,依國安法、貪汙治罪條例、刑法洩密罪及個資法等罪嫌公
: 訴,建請法院求處9年6個月、併科600萬元罰金,且宣告褫奪公權,並沒收犯罪所得188萬
: 6681元。
結果裁判結果剛剛出來,反而比檢察官求處的更重(多了大概一半)、且沒有罰金刑,有
無違背比例原則,這邊不先說了
不管是否有道理,都有待檢察官、被告慢慢評價...
福建金門地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二十五號刑事判決摘要:
一、判決結果
本院審理被告莊○○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案件,認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
四年,褫奪公權四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八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元等物,均予沒
收。
三、理由摘要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繳回犯罪所得一百八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元;復有通訊紀
錄、匯兌及資金流向資料、扣案手機、勤務資料及其他客觀事證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卷
內證據相符,自堪採信。
被告任職海巡機關期間,依法負責海域巡防、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等事項,係具有
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所掌握之勤務、雷情等資訊,均直接涉及海域邊境秩
序、執法安全與人民隱私,自非得任意揭露之一般資料,而屬公務上之秘密。
被告利用前開資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成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五罪);其多次將前開資料交付大陸地區執法人員或其他人士部分,從一重
論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六罪)及為大陸地區洩漏影像消息罪(
一罪);另將勤務群組所接獲之相關資料轉傳友人部分,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罪)。綜上,被告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十三罪)。
四、量刑說明
審酌被告身為海巡機關具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案發時擔任金馬澎分署勤務指
揮中心主任,負責轄區岸際及海域勤務之指揮、管制、協調統合,並掌理情資統合、指令
下達及海域、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處理與通報等核心事項,所接觸者均屬勤務部署、雷
情監看及個人資料等高度機敏內容,對海巡執法成效及國家海域安全維護具有關鍵影響,
本應恪守廉潔與保密義務。
然被告竟長期、反覆將其所掌握之勤務資訊、艦艇動態、海域狀況及雷情監看內容作為交
易籌碼,向非法越界捕撈、走私、偷渡及養殖採收之人提供庇護,並以不予取締或僅驅離
不帶案等方式違背職務,收受現金、通信利益及其他財物利益。其行為不僅污染公務廉潔
,敗壞官箴,並使應依法中立運作之邊境執法機制,淪為可藉金錢與關係換取寬縱之工具
。
又考量被告犯行跨越之時間及所涉之對象眾多,且有透過他人代收、帳戶流轉及境外兌換
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情,足見其為有計畫性地利用職務便利牟利。另其所洩
漏之內容,包括勤務分配表、雷情資訊系統畫面、船舶安檢資料、查扣案件內容,一經流
出,即足使非法活動者預先掌握海巡部署,削弱執法威嚇效果,破壞案件調查與邊境管理
完整性,並侵害個人資訊隱私,其損害已非僅止於單一個案,而足以波及整體海域執法秩
序與國家機關公信。
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於偵查後階段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
所得,客觀上節省訴訟資源;另被告具研究所碩士學歷,任職期間月收入約十萬元,免職
後家庭經濟多賴配偶維持,尚有三名子女在學,家庭扶養負擔非輕,並有慢性病、高血壓
及痛風等健康狀況,均併予考量。
然上開因素,仍不足以遮蔽其長期利用職務上機敏資訊牟利、將公權力商品化之本質不法
。權衡其身分職責、法益侵害程度、犯行延續情節及犯後態度後,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順帶一提,地檢署起訴通稿中,提到:
「……惟念其於偵查終結前,尚知坦承犯行、略表悔悟之情之犯後態度,倘被告於審理中
能向法院坦承犯行,表達自省悔過之意,而未再虛耗珍貴司法資源,則建請依刑法第五
十七條規定,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併科六百萬元罰金,以示警懲」
但法院方面既然說「審理期間亦自白犯罪」,憑什麼還處罰得更重,這自始至終都沒辦法
搞個明白
不過也不能期待可以理解這合議庭的心思就是了...
(組織:【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陪席法官林家賢、受命法官林敬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