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太子案羈押9人全放了!核心幹部王昱棠不認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04 22:12:16
※ 引述《DrowningPool (My broken dreams)》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林孟潔/台北報導
: 太子集團(Prince Group)在台洗錢案,檢方查出集團洗錢107億元,起訴集團首腦陳志
: 等人,天旭公司負責人王昱棠、天旭人資長辜淑雯9人偵查中羈押移審,台北地院下午3時
: 30分召開羈押庭,晚間8時15分諭示9人全部交保,王昱棠不認罪,以500萬元交保。
起訴摘要寫得很長,但卻能讓他們放風
如果還能不發動「無限抗告」術,這便是辜負了境內外執法單位的期待(要嚴厲打擊跨國
犯罪行為)
不過他們在台灣沒有幹下殺人之類犯罪,所以不能像在中國大陸審判時的一樣,敢敢就判
決死刑(死緩)...
原文:
參、偵查結果
一、起訴(被告三十人、公司十三家)
(一)被告陳○(柬埔寨等國籍)、李○(柬埔寨等國籍)、陳○玲(新加坡籍)等三人,
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
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
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張○耀(新加坡籍),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主持、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
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
訴。
(三)被告王○棠、辜○雯等二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操縱、指
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
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
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均提起
公訴。
(四)被告吳○先(柬埔寨籍),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發起、主持、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五)被告陳○珊、呂○潔、李○君、吳○嶧、黃○洋、陳○羽、簡○慧、陳○華等八人,
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之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六)被告李○禮、林○妏、邱○恩、陽○泉、王○國、吳○家、吳○毅等七人,均係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洗
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七)被告劉○妤、許○碩、石○芳等三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
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八)被告崔○杰、胡○偉等二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
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另被告熊○、趙○鶴、林○芝、郭○誠、吳○
樺、林○庭、蔣○衡、張○綸、盧○正、蘇○立、徐○、曾○哲等十二人,均係犯刑法第
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九)被告林○茂、鄭○枚、陳○岑、凃○文等四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十)被告林○傑、張○、賴○駿、翁○靜、詹○卉等五人,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
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十一)被告王○亭,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提起公訴。
(十二)被告陳○志,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金額未達一億元、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非法提供虛擬
資產服務等罪嫌,提起公訴。
(十三)被告王○康、王○竣等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幫助洗錢罪嫌;另被告李○緁、蘇○呈、林○穎等三人,均係犯刑法第三
十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幫助洗錢金額達一億元以上罪嫌,均提
起公訴。
(十四)被告黃○德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嫌;另被告王○裕、楊○
凱、陳○瑋、劉○榮、劉○豪、陳○豪等六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
洗錢金額未達一億元罪嫌,均提起公訴。
(十五)被告天○公司、顥○公司、皖○公司、誠○公司、澄○公司、台灣太○公司、尼○
公司、VAST公司、ACE公司、MENDING公司、CBSO公司、睿○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因其等代
表人、受雇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
應分別科以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罰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之一之罰金,
均提起公訴。
(十六)被告三○歐美公司,因其等代表人、受雇人或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
應科以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罰金,提起公訴。
二、緩起訴處分(被告二十四人)
被告張○寧、楊○維、姜○亘、郭○仁、陳○宏、劉○志、蔡○天、詹○傑、張○瑞、陳
○揚、黃○豪、周○燕、陳○臻、王○涵、農○辰、蔡○翰、張○偉、張○豪、黃○憲與
廖○皓、周○廷、江○諺、張○葳、彭○辰等二十四人,均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審酌渠等犯行尚非重大,且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已見
悔意,歷此偵查程序信無再犯之虞,均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條件如下:
(一)太子集團部分
1.被告蔡○天: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2.被告郭○仁:向公庫支付八十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3.被告陳○宏、農○辰、蔡○翰、張○偉、張○豪、詹○傑等六人:向公庫支付七十萬元
,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4.被告劉○志、楊○維、姜○亘、黃○憲、廖○皓、張○瑞、黃○豪等七人:向公庫支付
六十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5.被告張○寧、周○燕、陳○臻、王○涵、陳○揚等五人:向公庫支付五十萬元,參加法
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二)吳○先集團部分
1.被告周○廷:向公庫支付六十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2.被告張○葳: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3.被告江○諺、彭○辰等二人: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六小時。
三、不起訴處分(被告一人)
陳○翔,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確有參與被告即其胞兄陳○志所經營之地下水房洗錢犯
行,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四、通緝(被告3人)
被告楊○發(新加坡籍)、郭○君(大陸地區人民)、周○順(馬來西亞籍,音譯)等三
人,因已逃匿,均依法發布通緝。
(犯罪事實部分略)
伍、量刑意見
本案被告陳○為首之太子集團在我國大規模經營線上賭博及洗錢業務,並以企業化經營及
組織化分工,將洗錢數額及範圍極大化,致數額巨大之賭博及其他犯罪所得流入我國,不
僅嚴重破壞國內金融秩序,並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對經濟安全及社會風氣危害甚鉅且影響
深遠,並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分別量處下列之刑:
一、陳○:法定刑最高刑度
被告陳○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為太子集團內為最
高層級,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
二、李○: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併科罰金二億五千萬元
被告李○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主持、操縱、指揮者,其在犯罪組織內層級甚高
,且為太子集團於我國境內所為犯罪實際主導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並於
太子集團遭美國起訴、制裁後,另指示本案共犯進行隱匿財產之洗錢犯行。
三、陳○玲: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
被告陳○玲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主持、操縱、指揮者,其在犯罪組織內層級甚
高,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並於太子集團遭美國起訴、制裁後,另指示本案共
犯進行隱匿財產之洗錢犯行。
四、張○耀: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併科罰金一億元
被告張○耀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主持、操縱、指揮者,其在犯罪組織內層級甚
高,且長年在臺指揮所屬集團成員與犯罪有關事務,且為替太子集團引路來臺發展犯罪組
織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
五、辜○雯: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併科罰金八千萬元
被告辜○雯為太子集團所屬天○公司行政及人資主管,其對於太子集團在臺之洗錢、賭博
犯罪業務,均有相當指揮權,係天○等五公司之最高臺籍主管,另於被告李○將犯罪所得
轉匯至OJBK錢包後,出面指示被告李○禮、邱○恩、林○妏、陽○泉等依水房指示前往指
定地點提領現金後,購買、名酒、雪茄、茶葉、藝術品等豪奢消費,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
害均屬重大,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六、王○棠: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併科罰金五千萬元
被告王○棠為太子集團從事洗錢、賭博犯罪之操縱、指揮者,其在犯罪組織內層級甚高,
且長年在臺指揮所屬集團成員與洗錢、賭博犯罪事務,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
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七、陳○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併科罰金二千萬元
被告陳○珊為太子集團所屬天○公司會計主管,並彙整及審核顥○公司、皖○公司、誠○
公司、澄○公司會計報告,其在太子集團內有相當地位,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且
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八、李○禮: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併科罰金三千萬元
被告李○禮擔任太子集團重要高層人員即被告李○之私人特助,負責親自或指示被告邱○
恩等人至水房領取現金後,協助被告李○購買豪車、名酒、雪茄、茶葉、藝術品等豪奢消
費,是其犯罪情節非輕,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九、林○茂: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併科罰金二千萬元
被告林○茂擔任尼○公司、VAST公司登記負責人,實質上為尼○公司業務主管,且於VAST
公司相關之不實借貸合約、租賃合約簽名,開立VAST公司銀行帳戶,並交由尼○公司財務
部門管理使用等,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十、鄭○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併科罰金二千萬元
被告鄭○枚為具有財務會計專業知識人員,未能以其自身專業貢獻於社會,竟為犯罪組織
出謀劃策,使犯罪集團遂行洗錢不法犯行,偵查中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十一、林○妏: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併科罰金一千萬元
被告林○妏擔任太子集團重要高層人員即被告李○私人秘書,負責至水房領取現金後,協
助被告李○購買豪車、名酒、雪茄、茶葉、藝術品等豪奢消費,且於太子集團為跨國犯罪
組織新聞見報後,猶依被告李○指示前往日本拿取太子集團重要電磁資訊並協助傳送予被
告李○,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十二、吳○先:法定刑最高刑度
被告吳○先發起並主持犯罪組織從事洗錢、賭博犯罪,其在洗錢犯罪組織內層級最高,於
我國及帛琉均從事洗錢,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
十三、吳○家、吳○毅: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併科罰金五千萬元
被告吳○家、吳○毅均明知被告吳○先係因犯罪致富,竟基於不勞而獲之心態,長年依附
被告吳○先違法事業所賺取之犯罪所得生活,並擔任人頭、協助經手不法金流,為被告吳
○先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且偵查中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 法官審查後,諭示王昱棠以50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腳鐶、個案手機科技
: 監控;陳麗珊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鐶、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 ;鄭巧枚1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鐶、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 陳韋志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鍊、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邱子
: 恩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鍊、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 另,辜淑雯4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腳鐶、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 李守禮1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鐶、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 林揚茂1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鍊、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王俊
: 國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電子手鍊、周二與周五到派出所報到。
就如前面所敘述的,幾乎都是被求處十多年監禁的
如果是和柯文哲案一樣,走合議庭審理模式,至少還能往上找不同審級之高等法院救濟;
但如果由個別法官處理,則由同一審級不同庭處理,此時就要懷疑其他法官扛鍋的能力了
不過這是一樣備受矚目的案件,相信北院不可能選擇後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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