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2-14 03:26:11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割頸案二審判郭姓少年12年徒刑,衡量其犯後的態度,確有過輕
的疑慮。刑法第63條僅規定少年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也就是說,有期徒刑最高的量
刑上限15年(參見刑法第33條第3款)依法仍可能適用於未成年人。本件既屬重大社會案件
,且二審的量刑是否妥適,在社會上已引起廣泛討論,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實在應該開
庭審理本件的上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而非率爾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建
議最高法院將來在類此的社會重大案件,應開庭審理,以資慎重,並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