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
我們要講道理,
法條最高就是12年,能假釋,事實如此。
跟那法官廢死沒有道德嘲諷被害家屬給孝順,
刺激家屬,這是兩件事,
當然還有可教化 的定案敘述也是有問題。
讓那兩個有機會假釋當然法官的裁量權太大也不好。
可講道理,一碼歸一碼,
上限12年沒問題啊
有問題的是其他部分吧
還有一個事實,
這家長教育小孩要有正義感,
這孩子的行為就完全符合他們家長的教育成果,
結果孩子成為被害者後,
又說自己寧可違反保護法也要公開加害者個資,
那當初教自己小孩要守法有正義感是幾個意思?
這父親教了自己孩子一個會死掉的道理,
在孩子死後,又說自己想違法,
說好的正義感呢?
哪天孩子託夢問爸爸為什麼自己都想違法了,
還要教自己守法要有正義感?
為什麼呢?
大人教小孩不要抽煙結果自己在抽菸,
這正常嗎?到底該怎麼教小孩?
反觀加害者家屬,包腳爸的教育,
他的兒子不僅活著,表現好還可能兩年假釋。
被害者家屬真的有思考過,
自己當初為什麼要教小孩會害死自己的道理。
人說種因得果,
被害家屬種因得果為什麼不願承認自己種因?
加害者乾哥種因也會得果,
也許哪天就被人仇殺也是種因得果,
可人家乾哥爸爸認為教他的東西,
難道會在乾哥死後有變化嗎?
自己都不能始終如一的道理,
怎麼會拿來教人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