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4 條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大陸淪陷地區法理上仍屬我國領土
因此,李貞秀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其原籍之轉換屬「法域變更」而非「國籍變更」
依憲法李貞秀並不存在雙重國籍問題,因此一切與之牴觸的法律行政命令皆屬無效
而且兩岸條例係處理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事務之特別法,級別優先於國籍法
要求李貞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放棄國籍證明
等於要求我國公民向我國不承認之政權撤銷國籍
此舉不僅違憲違法,更等同承認對岸政權,嚴重損害我國主權
若相關行政官員執意違憲,恐觸犯內亂罪
依刑法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