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產條例修正
救國團最初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主要活動是組織青少年團體活動,同時為反共意識做宣傳
在中華民國78年後便轉型為公益性社團法人
黨產會用行政命令定義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對其進行財產清算
顯然已違反了憲法保障的結社表現自由與財產權不受侵犯
同時也違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次修法才是符合憲法、法理與人權自由基本核心價值
而非賴政府所汙衊的修惡
2.衛廣法修正
重點在第19條,要求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
保障擁有者原有之權利
事實上是NCC恣意的擴權濫權行為,違反法律比例原則,導致此法修正
此次修法才是符合憲法與新聞自由基本核心價值
而非賴政府所汙衊的修惡
3.立法院組織法
則是修正立委補助費
避免當權再次操弄司法
以助理浮報加班費466元為由,指控政敵貪汙逕行政治迫害
事實上助理費本來就是對國會立委的實質補貼,各國皆然
此次修法才是合理修正
而非賴政府所汙衊的修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