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NS3056 (奶奶)
2026-02-09 21:36:591.媒體來源:風傳媒
2.記者署名:張大任
3.完整新聞標題:
陳金德欲開放「土方回填農地」?官員:內政部5年前早已建議「好土方就能填」
4.完整新聞內文:
為管理營建土石方亂倒問題,政府今年啟動流向管理新制,卻因配套不足爆發「土方之亂
」;而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日前指稱,此事出於「某政委」惡搞,並以「農地改良」之
名讓土方可以回填農地,外界質疑他所指就是政委陳金德。不過有官員對此指出,所謂土
方回填並非指全數都能傾倒農地,而是放寬特定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內政部過去也曾
表示同樣意見。
官員表示,針對土方回填農地,內政部在2021年9月就曾函送農業部對此表示意見,指出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土方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
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收容處理場所分類、加
工、處理後,分選出B1至B6類土石。
內政部函文指出,其中B1(岩塊、礫石、碎石或沙)及B5類(磚塊或混凝土塊)之砂、石
、磚、瓦、混凝土塊確為不適合農業種植之土壤;然而B3類(粉土質土壤)、B4類(黏土
質土壤)土質為粉土質土壤或黏土質土壤,應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或為農地改良所
需之砂土、砂壤土、壤土。
內政部函文提到,《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未區別「營建剩餘土石方」
是否有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就認定所有類型的土方皆不適合農地;且108年修正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收容處理場所分類、加工處理後之泥、土,亦修正為屬於
營建剩餘土石方,故修正後恐影響現有機制,建議再予考量。
內政部建議,農業部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修正
成「營建剩餘土石方之B1、B2、B5及B7類土石方」,將禁止回填農地的土石方,排除適合
種植農作物之土壤(質)之B3、B4及B6類,以符實務需求。
官員也指出,農業部當時也針對內政部上述意見回函,指出實務上,若農民實為農業使用
目的,須混合外來土壤以調整土壤質地以利耕作者,得向收容處理場所(土資場)取得篩
選分類後土壤,並依地方政府自治規定,檢具合法土方來源證明等文件辦理。
農業部表示,即於符合地方實務需求及地方自治原則下,本就有條件得使用合法收容處理
場所之土方,此類經處理過之物質,自與上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有別,爰無所稱影響
農民耕作及農業發展之問題。也就是依現行規定,已有授權農民取得合法土方以調整農地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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