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檢評會的委員是北檢的檢察長?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2-07 08:39:03
※ 引述《nicolaschen2 (ii)》之銘言:
: 彭文正說,檢評會的委員居然是以前的北檢檢察長?如果是真的,讓長官評鑑自己的下屬
: ,那還評鑑個屁呀?
: 難怪檢察官都甘願當長官的狗,沒事升官發財;出事評鑑委員會都自己人,照樣沒事。就
: 像垃圾林俊言恐嚇被告,筆錄造假照樣升官,真可悲!
: 另外彭文正也提到,當年他們的檢評會是真的敢砍高官,放在今天已經不可能了,畢竟台
: 灣這十年實質獨裁。可憐啊!
: 推 hihimen: 應該直接提告恐嚇才對,但承辦的還是北檢 150.117.222.124 02/07 08:04
就算真的有這狀況,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只能忍受唄!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
、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
且早前還有因為「恐嚇整個法院」,結果要勞煩院長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的事,可參
考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三三一六號刑事裁定
這邊僅節錄聲請意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受理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被告王俊淵妨害秩序
等案件,公訴意旨係被告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意,先後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至九
月間,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含「說不定在我殺人之前,會先砸爛法院(按:新北
地院)」、「九月十九日,我會夾帶工業酒精通過安檢進到法院(按:新北地院),到時
候可有好戲看囉~」、「九月十九日,燃燒的市府與法院!不結果的花果樹就該當作荊棘
燒掉!」、「我心情不好也想燒個什麼,像是…行政怠惰的新北地方法院」、「我發現汽
油彈的味道太重了,應該使用工業酒精來製作燃燒彈,等到我九月十九日因為你們的轉寄
行為害我要出庭應訊,我就拿出來請法院(按:新北地院)喝」、「九月十九日,最後通
牒!我會請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地方法院喝雞尾酒,我最討厭有人試探我了!」等加害生命
、身體內容之訊息至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致生危害於公安及新北地院人員;復為實行前
開恐嚇訊息即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至新北地院等處所放火之犯行,基於預備放火燒毁現
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意,於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十時三十五分前某時,在新北市鶯歌區
住處,以酒精、自製計時器等物品製作燃燒建築物之工具等語。依照上開公訴意旨,新北
地院法官均為本案被告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
、第一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之被害人,而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一
款「法官為被害人者」之法定迴避事由,且全院法官均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爰檢附起
訴書及卷宗共十二宗,聲請裁定准予移轉其他同級法院。
*按:該案目前已經審結,王俊淵多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罰金;嗣後已經
提起上訴,現正以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審理中
這理論上在檢察官偵辦程序中,亦有適用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
且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於檢察官準用之;且按第二項,「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核定之」
所以除非要放寬迴避的範疇,不然可別幻想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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