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政部:已將「退中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2-03 03:05:31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我看這則新聞,內政部基本上應該只是表明政府的立場,屆時應
該不會真的把李貞秀解職,畢竟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立法院才是要不要將
李貞秀解職的最終有權決定機關,而立法院顯然應該不會將李貞秀解職。又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第21條規定,應已將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我國公職須具備的資格要件(須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滿十年)規定明確,內政部的說法,似乎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且忽略憲法增修
條文第11條明確授權立法者就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亦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本件應優先於國籍法而為適用。再
者,即使退一步言之,依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那邊
出生的人也不屬於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外國國籍"規範的範疇,應該是非常清楚且明確的。
又不論是從共和政體、民主政治還是國際宣傳的角度來看,陸配在我國臺澎金馬地區定居
的人數多年來應該已經不少,陸配透過政黨競爭的民主機制擔任我國的立委,應該是再正
常不過的事了,由我國全體人民於下次選舉用選票來判斷即可,政府(行政機關)只要依法
行政即可,並不需要花那些力氣及時間越俎代庖幫人民做判斷。
※ 引述《pl132 (pl132)》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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