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pl132 (pl132)》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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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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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 有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將於明日宣誓就職一事,內政部傍晚透過新聞稿重申,原中
: 國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
: 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
: 國公職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委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
: (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 ,其理甚明。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就特別法,
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用國籍法不就邏輯矛盾。
這真的有問題不就去推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硬是用擴張解釋去限制國民的參政權,
法律保留被狗吃掉了嗎?
現在法治國還黨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