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30 13:02:55※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應該很多人知道
: 美國有很多二手票券
: 完全依賴市場行情在賣的
: 那台灣為何不行
: 買來
: 依照市場行情賣
: 你想聽就多花點錢
: 有什麼問題?
近來有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簡字第四一零號判決,建議可以研究一下:
1.文創法第十條之一並無違憲之虞:
觀諸文創法第十條之一之立法理由謂:「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
、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
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
特定表演者)、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
爰本條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
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
,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
爰訂定第一項。;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
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
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
爰訂定第二項,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另,本項規定
所稱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其於任何管道購
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至於罰鍰之額度
,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是立法者對於文化
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活動,為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
眾近用文化之權利而制訂,且僅針對加價出售從中獲取利益之行為,擾亂市場交易秩序者
(俗稱黃牛票)予以處罰,自始並未處罰以原價轉賣票券者,是文創法上開規範,要難認
有何侵害人民憲法上之財產權之虞。
這件行政訴訟的背景,無非就是因為:
標的:「五月天回到那一天二十五週年巡迴演唱會新年特別版(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午九時十五分於樂天桃園棒球場演出)」門票
原價:一張五千五百八十元
轉售價格:一張七千元(差價為一張一千四百二十元,因為賣了三張,該案受罰人獲得四
千二百六十元利益)
罰則:罰鍰十六萬七千四百元
*刑事部分曾被告「詐欺取財」,但最終不起訴確定
另外還有一件行政訴訟,同樣有附上前述理由,但背景不全然相同(同院一一四年度簡字
第三零八號判決):
標的:「TOMORROW X TOGETHER WORLD TOUR <ACT: PROMISE> IN TAIPEI」演唱會門票
原價:一張四千八百元
轉售價格:一張五千三百元(差價為一張五百元,獲利二千元)
罰則:罰鍰十九萬二千元
而既然法院對「禁止加價販賣」的立法予以尊重,要任票價隨著「市場機制」自由浮動,
這就是違法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