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天湊出1200萬!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啓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28 20:38:08
※ 引述《jal809 (jal809)》之銘言:
: 2026-01-27 17:37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請求具保停押,台
: 南地院合議庭昨裁定陳啓昱交保12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交保700萬元。台南地檢署不
: 服法院准予被告陳啓昱等3人停止羈押裁定,今已依法提起抗告。
結果台南高分院今天火速裁定,宣告南檢的「無限抗告」術失敗,陳啓昱等三位被告可以
安心在家過年(並準備要潛逃)了...
按照一一五年度抗字第四十六號刑事裁定摘要:(已重新分段)
本院審酌原審以被告等三人羈押已有相當時日,應有所警惕,另考量被告等三人涉案情節
,本案審理進度、卷存事證,認命被告等三人具保、限制住居,且限制出境、出海,並輔
以科技監控,已相當程度掌握被告等三人行蹤,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原審審理計畫書(二)
所示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應足以
對被告等三人形成拘束力,降低逃亡、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可得確保後續審
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原審因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乃原審本於事
實審法院裁量權所為羈押與否之裁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必要性原則之可言。其餘認檢
察官抗告理由不可採部分,簡述如下:
一、
(一)被告陳啓昱前於偵查中雖已有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惟於偵查中並未命被告陳啓昱提
出一千二百萬元之保證金後,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接受……科技監控,以約束被告陳啓昱
之行動並防止被告陳啓昱逃亡,自難僅以被告陳啓昱曾於偵查中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即
認原裁定違法不當,抗告意旨僅以被告陳啓昱曾於偵查中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指摘原裁定
不當,自非可採。
(二)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控監控等手段係用以替代羈押之必要性,並非
用以替代羈押之原因,抗告意旨主張科技監控僅係增加被告等三人逃亡之難度,無法完全
杜絕其等逃亡之可能等語,或主張現今網際網路、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
性極高等因素,難以有效防免被告等三人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目的等語,顯屬誤解科技監控
等手段得以完全杜絕被告等三人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而無羈押原因,
自不可採。
(三)具保金額之高低,應審酌被告涉犯情節輕重、犯罪所得金額、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被
告個人資力與社經地位情況、是否足以達到替代羈押處分之保全目的等情,酌定適當之具
保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抗告意旨泛稱原裁定所定被告等三人之保證金一千二百萬元、
七百萬元、七百萬元不足以擔保被告等三人後續到庭接受審理及將來有罪判決到案執行等
語,惟並未進一步提出具體客觀事證,釋明被告等三人於上開保證金額下,仍有逃亡之可
能,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則其所提出之質疑,即難憑採。
二、
(一)次查,原審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被告等三人均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審酌被告等三人已執行羈押之期間及本案進行進度(接續進行對臺鹽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電業商、共同被告之交互詰問),認為應無對被告等三人禁止
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不予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並未對原審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堪認
檢察官亦認為被告等三人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二)被告等三人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犯罪情節等,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
,雖未盡相符,惟本案審理至今,有關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董事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
僅餘共同被告,電業商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尚未進行交互詰
問,就電業商之負責人或承辦人而言,與被告等三人間應無職務之隸屬關係,且分屬契約
之兩造,而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已扣押在案,被告三人所涉犯嫌之相關
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
(三)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應屬檢察官偵查時所認與本案犯罪關聯性較低、而無傳
喚必要之證人,被告三人於後續審理程序,就串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顯然降低。
是就本案審理現況觀之,被告等三人所涉案情尚屬穩固明晰,業已完成交互詰問之證人等
之相關供述或證述內容應足供原審法院於審判時加以審認評價及由檢察官、被告等三人及
其等辯護人進行辯論。原審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裁定固認為:被告等三人前
次具保後,曾出現經傳喚之證人陸續向原審請假不到庭作證之情形,而在被告等三人復行
羈押後,各次庭期所傳喚之證人到庭情形即復歸正常,認為證人到庭陳述意願及其等證述
内容確有受到被告等三人影響之高度可能等語,惟所述之相關證人即有關臺鹽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
、董事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堪認前開事由已因本案審理進度而降低影響,抗告意旨
再引用原審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所載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不能認為有據。
三、末查,本案固尚未進行共同被告及部分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惟原審既命被告等三人
應接受……科技監控,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原審審理計畫書(二)所示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
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等命令,應足以降低被告等三人對
同案被告及尚未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勾串、滅證及造成心理壓力之可能性。況被告等三人
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已均不予禁止接見、通信,而先前所進行有關臺鹽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員
工、董事等證人之交互詰問,均無出現被告等三人對上開證人造成心理壓力、影響其等證
述內容之情形,檢察官亦未釋明在此情形下被告等三人與上開證人有統一口徑之串供、滅
證情事,則抗告意旨泛稱在剩餘之相關證人及同案被告等人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以前,如
任被告等三人保釋在外,將對證人造成心理壓力,影響其等證述内容,亦予被告等三人彼
此間有統一口徑之串供機會,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等語,純屬臆測之詞,
未釋明有何具體事證,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審酌全案卷證,依目前案件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等三人犯罪嫌疑
雖重大,雖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命被告等三人具保後停止羈押,及限制
住居、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原審審理計畫書(二)
所示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等處分,
已敘明何以作此判斷之相當理由,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本院自應予
以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吳育霖、受命法官鄭彩鳳
而且更好笑的是,此合議庭曾在一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裁定,駁回其中一位被告蘇俊仁的
抗告(一一四抗四五八)
如今心境上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只能說這真「見鬼」啦~
對於法院方面的羈押心證,依舊是摸不透
同時,這些「綠友友」是否真的會遭遇重判,感覺還必須多懷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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