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酸蕭美琴IPAC演說「場地自己租」

作者: a24695950 (VOCALOIDs)   2026-01-28 19:13:49
首先這件案子你可以反告誣告,但是不會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使
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以下罰緩。」
誣告的定義是要對方依據捏造的事證去申告,
簡單講就是對方拿你根本沒說過的話去告你。
再來對方主觀上要「明知」指控的內容是假的,
且是基於讓你受罰的惡意目的而去誣告。
實務上誣告非常非常難成立,第一個,主觀犯
意極難查證,基本上隨便講個理由都能過關。
誣告的客觀構成要件的積極舉證責任落到告訴
人身上,白話講就是你要證明對方「故意捏造
」把你沒說過的話塞到你嘴裡。
本案你確實也有講這些話,那基於這個事實去
檢舉你就根本沒有誣告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審查社維法第63條會分三塊,
「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散佈行為:以文字圖畫等形式在公共空間發散
傳佈。
謠言:就無中生有的言論,名詞不難理解。
影響公共安寧:你說的話是否造成見聞之公眾
恐慌、畏怖。
實務判例跟警察機關內部作業規定已經對謠言
的定義有共識了,只要是「公共議題,可受公
評之事」原則上是可以安全下莊了,那有些人
會覺得奇怪,既然警政署已經解釋了「謠言」
的定義了,為啥警察還一直抓?這也沒辦法畢
竟警察是政府的狗,黨要你去告民眾警察敢吃
案嗎?
是好家在還有法院這個守門員,依據社維法第
45條規定,散佈謠言這條(第63條),是專屬
簡易庭裁定的案類,法定罰有「拘留」的條文
警察訊問後都要移送地院簡易庭作裁定,民進
黨要狠一點很簡單,把第63條的法定罰「拘留
」刪掉,讓這條變成「警察機關」就能做處分的
案件,就可以把老百姓罰錢罰到脫褲子了,警
察罰完你自己慢慢去聲明異議(第55到57條)
打行政訴訟法院跑到你飽,老百姓自然就閉嘴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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