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者身份曝!25歲替代役…是頂大資優生遭丟包快車道「4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27 07:35:06
※ 引述《BBQ2591 (我叫愛秋)》之銘言:
: 記者簡榮良/綜合報導
: 兒子正值花樣年華,來不及盡孝就先走了。25歲溫姓男子昨(25)日凌晨搭多元計程車回
: 家,半路疑似想要躺下先踹到幾次車門,被制止後又猛踹,與46歲林姓男子駕駛發生口角
: ,慘被丟包在新北市台64線快速道路西向27.5公里處;未料,他竟原地橫躺快車道,遭4
: 輛車接連輾過四肢變形慘死。死者溫姓男子是知名頂大資優生,擁有雙學士學位,正在鐵
: 路警察服替代役,下個月就要退伍,正準備工作面試。
: 頂大生不知道躺快車道會被輾嗎?
到底是哪個「頂大」出身,這邊沒人知道
且人既然死了,探究也沒用
可是,但凡是有常識的人,都該知道快車道的危險性,卻還敢這樣躺著「抗議」,這根本
是不想活了吧?
更何況是說在服著「替代役」,單就教程而言,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沒有涵蓋到這個方
面啊?
而這個司機的行為,應該不能僅以「過失致死」了事,應當要調查是否存在「殺人」的意
圖,畢竟要丟包拒載的話,理應還有其他更適合的地點(如服務區)
直接在快車道退客,就算當時是天氣晴朗、白天時分,都未必有司機發現了,更何況是在
夜半三更的時候呢?
按: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六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故意,依行為人之認識與意欲之強弱,於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為直接故意
(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兩種
。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使其發生之決意,進而實行該犯罪決意之
行為;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發生不
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兩種故意
之性質、態樣既非相同,其惡性之評價即有輕重之別,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結果,
故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予以規定。
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其「明知」或「預見」乃在犯意決定之前,至於犯罪行為後結果
之發生,則屬因果關係問題,因常受有物理作用之支配,非必可由行為人「使其發生」或
「任其發生」。犯意之認識與犯罪之結果乃截然不同之概念。再者,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
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惟有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
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自應詳為認定、記載,並逐一說明其憑以
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
從而,整個經歷根本就是噩夢,誰也不會預料到這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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