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不小心」帶走國防密件30秒挨告《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26-01-21 15:22:31
先說結論
黃國昌有行政疏失並無違法犯罪
行政上違反了立法院機密會議的議事規定
可提報懲戒案透過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
至於北檢就違反國安法與刑法來偵辦的部分
則完全是用八輩子都打不著
國家安全法 第 2 條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刑法 第 107 條
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條所需犯罪構成要件
1.在主觀意圖上北檢需要事實證據來證明黃國昌是早有預謀故意為敵對勢力服務之惡意,
這通常要有通聯記錄佐證
2.在客觀行為上北檢需要事實證據證明黃國昌在這30秒內將文件內容洩漏、交付或傳遞外
流,已達成洩漏機密之事實,這部分北檢可以調取立法院監控佐證,不過北檢自己也要小
心觸犯國防機密外洩,畢竟偵查大公開一直是常態
此外這並非民進黨立法委員所說的攜出一秒即有罪,除非在場綠委能做出進一步的有效證
詞,並提供事實證據
事實上
黃國昌是在極短時間內,即30秒內便自行返還文件,足證其無主觀故意,期間更無對外傳
播之可能
甚至若提報懲戒,照慣例也是以無心之過帶過,最多由韓院長給予口頭警告下次注意,至
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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