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配周滿芝涉在台為中共發展組織 被判刑8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21 07:34:13
※ 引述《createlight (創輝)》之銘言:
: 【大紀元2026年0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報導)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
: 滿芝被控受中共指示與資助,在台發展組織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判決無罪,但全
: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今天(20日)宣判,周滿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
: 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國家安全法規定,改處有期徒刑8年。
: 推 pro33342: 金流也使用excel pay 嗎 1.34.183.40 01/21 00:31
看了原本第一審判決書,只能說沒有這種事
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與「金流」的關係不大:(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
,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程序與證據調查原則
法院審理時,對於有利及不利被告之證據均應全面調查、說明取捨理由;若尚有重要證據
未調查即作判決,屬證據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關於「實質控制」之認定
判斷組織是否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不應僅看形式登記,而應綜合人
事、資金來源、政策一致性、行動協調性、組織隸屬等多項指標,並須具體比對多重證據
。(可「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
本案中,原判決僅採信調查局意見,認定相關協會屬一般民間組織,卻未說明為何不採信
國安局基於國安情資所作相反認定,亦未釐清兩機關職掌差異,屬調查未盡及理由矛盾。
三、發展組織罪之法律適用
國安法於一零八年及一一一年修正後,「發展組織」之構成要件已擴大,涵蓋受境外敵對
勢力派遣或實質控制之來源所指示、資助,而為主導、資助或發展組織之行為,與修法前
規定不同,不得混同。發展組織屬集合犯,可由多次行為構成一罪,修法後行為應適用現
行法。
原判決將發展組織限縮於「接觸、招攬新成員」階段,排除成立組織、金流、政治活動等
行為,見解過於狹隘,未符合修法後立法意旨。
且未釐清被告所成立之「新住民關懷協會」、「臺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是否為大陸統戰組
織之附隨組織,亦未審查是否接受指示、資助或配合執行統戰任務。
四、主觀要件與犯罪性質
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屬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主觀上具「意圖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安定」,即成立犯罪,不以實際危害發生為必要。
該法已透過主觀意圖要件限制處罰範圍,無須再加重「足以危害」之判斷。
卷證顯示相關大陸協會具高度政治性、統戰性,與被告成立組織、接受指示、資金往來、
辦理活動、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行為,可能構成受滲透來源指示或資助而在臺發展附隨組織
。原判決未調查金流來源、組織實際運作及政治目的,亦未完整評價相關證據,顯有調查
未盡。
而回到高雄高分院第一審,會發生「無罪變有罪」的理由略以:(一一四年度國訴更一字
第一號)
參、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一)依國家安全局函覆之情資調查報告及卷內資料,可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
」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組織之成立與運作,均係依中共統戰系統之政治指令所
為,該組織在人事、政策與行動上皆受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屬受大陸地區官方實質
控制之團體。
(二)被告受「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指示,在臺
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以協會及總會理事長
名義,積極規劃和執行具有明確統戰目的之活動,該當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
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發展附隨組織。
(三)被告利用「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對我國陸配、
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進行滲透,已實質威脅中華民國之存在及臺灣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並危害社會安定秩序,被告持續性發展組織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意圖。
肆、論罪科刑摘要:
(一)被告所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之意圖危
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
(二)審酌被告原為陸配,取得臺灣身分後,長期、有組織、有系統地配合大陸地區官方
實質控制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以成立社團
名義為掩護,對在臺陸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進行滲透,並以發展兩岸經貿合作、文化
交流為名義執行統戰任務。被告行為時間長達數年,從地區性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
協會」到成立全國性「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組織層級嚴密,並直接向中共統戰高層尋
求指導與資助,意圖瓦解我國基層民眾對中共之提防,進而得以透過各種手段破壞我國國
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加深彼此對立,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實
質危害,並斟酌被告所涉犯行主要為滲透與意識形態統戰,與直接刺探、洩漏軍事機密之
傳統間諜犯行仍有區別,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等情,量處有期徒刑八年。
所以看的起來,在未來上訴駁回、且刑期執行完畢後,大概就要準備滾回中國大陸了(陸
委會、移民署應該不會容許她繼續留在台灣)
會心心念念成這個樣子,真的不能說她的動機單純
這時還要說新住民沒有被「汙名化」,只怕都是在自欺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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