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yyyyyuuuuu》 之銘言:
: 王鴻薇等人提出的修正條文,將原本僅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條文,
: 明確界定其範圍為「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及國防、選舉及罷免、社會經濟、民生
: 、醫療、金融、災害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同時增訂「以善意發表言論,依
: 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的但書條款。
如果只是這樣
那還是沒用
因為警察還是可以自己認定哪些事情
哪些言論關乎這些事項
重點應該有更具體的標準
我在板上說過不止一次了
就連中國都有明定具體的標準
要有多少的點閱次數,要被轉發幾次以上
警察才會偵辦
如果根本沒人看,根本沒人轉發,影響範圍很少
憑什麼說公眾2字?
當具體標準出現
你警察有種在沒有符合標準的狀況之下找人麻煩
那人家就有資格可以提告濫權違法互相傷害
否則現在只有允許警察用這條法律傷害人民
而人民沒有任何的反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