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6-01-20 16:44:3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吳龍滿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77885-b9193-1.html
前面都不用看 直接拉到底下看補充意見
(一)
......
國家賦予法官權限根據被告犯行輕重程度,考量各種量刑因素(加減事由)憑以判處適當
刑度,一方面作為對被告侵害法益之懲罰,他方面也試圖平撫被害人(家屬)不滿情緒與
彰顯國家維護法治之態度....
(二)
......
法官必須堅守之標準始終係針對犯罪事實、在法定刑範圍內給予最適當的刑罰(罪刑相當
原則),故系爭憲法判決所表彰者係「慎刑」、而非「廢除死刑」之結論,因此一旦面對
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處死刑,因為這不只是違法裁量,同時
也違反平等原則,且對於其他相類犯罪、但情節較輕微的行為人(例如僅判處無期徒刑)
而言也非公平。......
(三)
回到「死刑是否過於殘酷」、「任何人是否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議題上,本院認為
死刑確實同屬剝奪受刑人生命,也不免有「國家殺人」之譏,然而「被告殺人」與「判處
被告死刑」本質上應屬二事,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為,後者係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
。又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宣告死刑之理由,更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說法,因為審判
是先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如果擔心誤判而拒絕宣告死刑,理應自始判決被告無罪(
或犯更輕之罪),而非認定成立殺人罪後再以該理由作為迴避判處死刑的依據。
(四)
至於「教化可能性」一節,國家自然不該將無法善盡刑罰教化功能之不利益歸由被告承擔
,但同樣不應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為裁量理由,因為殺人罪既然屬於侵害生命法益
之重大犯罪,與其他犯罪迥異且不法內涵更高,倘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
期待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
如果怕判死刑殺錯人 那麼一開始就不該定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