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20 16:19:26※ 引述《taiwan08 (08)》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 針對記者林宸佑遭控涉及國安法,刺探蒐集軍事機密資料交付大陸人士,遭
: 高雄橋頭地檢署向院方聲押獲准。《鏡週刊》揭露本案源起於調查局桃園市
: 調查處偵辦他案時偵辦掌握;桃園市調處今(20)日回應「案件還在偵辦中
: ,沒法提供訊息,尚請見諒」。
: 怎麼不是由桃園起訴?
只能說,問就是刑事程序上沒有「以原就被」原則,所以會搞到給人團團轉的現象,往往
都是正常的
且刑事案被告聲請移轉管轄,也不一定能獲得准許,大多數都是被駁回的
這就證明民事、行政程序方面,還相對寬容一點...
同時秉持的原則,大多都很嚴格,解釋上可參考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聲字第十一號刑事
裁定的敘述:
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
,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為之。關於移轉管轄,依刑事
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
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
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
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
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
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
。聲請人就上開移轉管轄之原因,於聲請時須具體載明,不能空泛指摘,否則其聲請,難
認為有理由。
*附帶一提,就這個程序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從而,檢調就會把玩這個「法官心證」,用繞道手段來獲取證據
只是是否要質疑證據能力(視為不可採的違法證據),只能等到審理期間才能爭辯,在偵
辦期間是不能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