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作者: stormsnow (翻滾吧!宅宅!)   2026-01-19 17: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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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上下游新聞
2.記者署名:
林吉洋
3.完整新聞標題:
農地大危機,內政部宣佈,營建剩餘土方可回填農地,重金屬與病原風險恐進餐桌
4.完整新聞內文:
營建剩餘土石方 8 年暴增 75%,土方大量流往中南部農地魚塭違法填埋。農委會 2021 年
修法,禁止土方入農地,但2026 年1月內政部突宣布,土方可以「農地改良」名義回填,並
獲農業部「局部同意」。外界警告,這將讓棄土黑金產業鏈更難遏止,非法轉合法。土壤學
者表示,回填土可能帶來重金屬、病原與地力崩壞,代價將由整個社會承擔。
營建景氣,剩餘土石方暴增,合法去化成本飆高,中南部遍地淪為棄土場
「營建剩餘土石方」指的是營建工程因拆屋或建造所產生的副產品(註1),近年營造業景
氣佳,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量由 2016 年約 2481 多萬方,至2024年已有4354多萬方,足足
增加 75%。
在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量中,北部佔比6成,由於多數分類困難、去化管道有限,加上土資
場收費成本飆高,因此大量流往中南部農田魚塭違法填埋,連光電開發案場也淪為回填去處
。不只造成農地環境惡化,更產生對合法業者不公平競爭,然而因暴利誘人,形成官方難以
防堵的暗黑產業鏈。
2021年修法,農發條例禁止營建土方入農地
農地回填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但因地方政府人力預算有限,廢棄物流向控管不足,過往農
委會曾多次以解釋函通令縣市政府,解釋回填農地標準(註1),但成效不彰。2021年,時
任立委陳椒華與看守台灣協會及台南社大等環團推動,促成《農發條例施行細則》2021年修
法,正式將函釋內容寫入法條,以利各方明確農地填土規範。
農業部在2021年11月23日頒布《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明訂:「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
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
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換言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不論
分類,「一律禁止進入農地」。
2026年1月,內政部宣佈營建土方可入農地,農業部:有條件允許
儘管法源禁止營建剩餘土方進入農田,但因為土方處理費用高漲,去化渠道管理鬆散,各地
仍有違法回填亂象,去(2025)年美濃大峽谷事件引發全國震撼,在強大輿論壓力下,主管
營建土方去化的內政部國土署,自今年 1月1日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
以電子聯單取代紙本,全面強制載運車輛加裝GPS定位追蹤,避免造假逃避監管。
該項政策引發建商與土方業者強烈反彈,要求提出緩衝期並提出配套措施,國土署因此在1
月14日宣布,增加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等填海造陸做為去化點,並簡化土石方運送流程
,同時宣布,各縣市農地、低窪地得以「農地改良」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
內政部此番宣告,形同直接推翻 2021年農發條例「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的規定
,且獲得農業部「有條件同意」。農業部永續資源利用司副司長黃新達表示,營建剩餘土石
方裡經過篩分的壤土,不能含混泥土磚瓦、且具有合法土資場來源、經合法申請做「土壤改
良使用」,才能進入農地裡面。
黃新達強調,農業部仍舊堅持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的2-1的精神,實際執行面,將由農村發展
與水土保持署,輔導各縣市政府制定相關申請辦法。
營建剩餘土方得否回填農地?2021年農委會曾斷然拒絕
事實上,國土署已非第一次要求農業部放寬營建土石方進入農地標準。2021年,在農委會明
文禁止「所有」營建剩餘土方進入農地後,當時內政部發函(註2)給農委會,主張經土資
場篩分後的土方類別(B3粉土、B4黏土、B6淤泥)「應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或為農地改
良所需」,亦即應可以進入農地。(註3)
營建署認為,現行土方回填農地已形成供需關係,如果農委會認定全部皆不適農作,將影響
現有土方去化機制。
然而,2021年的農委會對營建署的主張悍然拒絕,考量有太多魚目混珠夾帶廢棄物,甚至是
有毒爐渣 利用合法回填掩護,因此回函(註4)直言,修法是為「防堵不肖業者傾倒營建剩
餘土石方,或收容處理場為去化各類土方目的,以農地改良之名填埋農地。」函文內亦說明
,農地與食安議題具高度關聯性,農地填土應採高標準管理,以符合大眾對食安及良好生產
環境之期待。
當時農委會站在農地保護立場,堅持修法條文仍予維持原文,以法規明文規定,才能避免地
方政府與外界誤解法規,產生管理風險。 對照如今做為,宛如自失立場。然而實際上以農
地作為去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最終場所,恐怕連農業部內的農地主管單位也無法樂觀。
農地主管機關:輔導各縣市政府建立審查機制後,才會放行回填
面對爭議,負責農地管理的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署農村規劃組組長蔡秀婉表示,營建剩餘土
石方去化主要還是在國土署控管的去化點,所謂的「農地改良」可回填的作法,一定是改善
農耕環境作為,並限於低漥地及合法申請,且回填高度也不得高於鄰近農地,也不能影響灌
排水。
蔡秀婉表示,多數縣市政府都有自己的自治條例與相關審查辦法,不過記者反問,過往數十
年亂象已證明地方政府在執行農地管理上力上顯然有限,例如嘉義縣的農地回填辦法管制規
則,早在2018年就被縣議會自行廢止,至今仍未恢復,如有違法填埋情事,僅能由環保局事
後稽查,幾乎不具管理可能。
對於地方審核與稽查的力度,蔡秀琬強調,農業部會進行輔導,縣市政府須先建立審查制度
,依循才會放行。然而記者再次追問之下,她也委婉表示:「農地能夠去化(營建剩餘土石
方)的量能,實際上相當有限。」
為保護農地與食安,農發條例規定「營建剩餘土方」不得入農地,但內政部近日宣布,土方
可用「農地改良」名義回填農地,農業部稱將輔導地方建立審查機制「有條件放行」。外界
指出,在地方政治壓力與稽查人力不足之下,制度根本難以落實,且違法商機龐大卻罪責輕
微,當政府開門讓土方進入農村,將導致土壤地力崩壞,並產生重金屬等污染風險。
陳椒華:「合法掩護非法」、「無害稀釋有害」
營建剩餘土方長年違規進入農地,過往無法可規範,2021 年,時任立委陳椒華與看守台灣
協會及台南社大等環團推動,促成《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修法,農業部明訂,營建剩餘土石
方「一律禁止進入農地」。
5 年後,內政部逕自宣布,農地可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管道之一,修法推手陳椒華相當不
以為然。她表示,當年正是因為非法回填農地的事件層出不窮,而農委會函釋地方要求管理
,因非法律手段因此成效不彰,為保護民眾食安及生產環境之健全,故要求填土規範勢必從
嚴。
陳椒華批評,問題不在於「土地改良」,而是地方上太多「以合法掩護非法」的亂象,地方
環保單位往往視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利用產品」、「無害」資源,實際上土方業者跟廢棄
物業者卻是一體兩面。
法界人士:違規回填營建土方罪責輕微,容易成為犯罪投機之處
其中一個關鍵,在於罰則過輕。如果是「營建廢棄物」違規回填農地,環保單位可以依照「
廢棄物清理法」除了命令行為人清除外,還包括刑事責任。但若回填的是「營建剩餘土石方
」,罪責輕微,就往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投機取巧之處。
吳文城由雲林地檢署主檢察官轉任律師,他指出,農地違法填埋案件必須先由環保單位認定
是否為廢棄物,若認定回填土為廢棄物,則會產生刑責「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判定回填的是營建剩餘土石方,則會由行政機關依照《區域計畫法》裁罰並勒令恢復
原狀,但通常行為人宣告倒閉或地主無力恢復,土地清理就會變得遙遙無期。
環保團體:土方業多有民代背景,地方農政單位難以把關
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長年調查違法填埋造成土壤的重金屬危害問題,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表
示,依照「農發條例施行細則 2-1」,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進入農地,如今內政部卻說要開
放,農業部也不敢反對,根本是「法制上的倒退」。
黃煥彰表示,真正乾淨的土方,例如地基挖掘挖出來的原生土壤,當然不會產生危害,但實
際上營建廢土進入土資場,再怎麼經過破碎、篩分,仍然難以做到篩分出適合回填農地的乾
淨好土。
核心關鍵在於,許多土資場經常「掛羊頭賣狗肉」,一旦同意「土地改良」模式,可以回填
營建剩餘土石方,極可能先以「好土」申請再利用,取得許可之後,再用「不好的土」去回
填,黃煥彰表示,「這種案例實在太多」。
他表示,許多土資場、土方業背後都有民代背景,在地方政治生態下,縣市政府農業機關很
難把關。他強調「國家要堅守原則,農地不被汙染是底線。」
土壤學者:土壤具有生命,農地用以生產糧食,隨意填土將危害國人食物安全
到底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否以土壤改良方式回填到農地?國內土壤權威、台大農化系名譽教授
陳尊賢表示:「土壤是有生命的東西,隨便填土可能會造成感染病毒或重金屬污染。
他語重心長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有機性與生物多樣性,無法與農地土壤相比,就連一般
業界認為好土的「建案開挖地下室深層土或者疏濬土」,陳尊賢也認為未必是好土。
「農業用地跟建地不同,建地的地基可以追求穩固而回填土石方,但是農地絕對不能隨便填
土,也不能隨意運出土壤。」他更強調,「農地的特殊性在於它含有豐富的有機質,生產糧
食提供人類生命所需,因此必須以法律嚴加保護。」
「深層土即使不含混凝土跟建材雜質,也因長期欠缺空氣接觸而缺乏微生物,不該用於回填
農地,一旦發生危害,將影響整個地區的糧食生產安全。」而疏濬土方由於孔隙密度不同,
即便較無危害,然而也會影響土壤的透水性。「粉土、底泥排水不良,下雨之後植物一樣會
窒息死亡。」他更強調,如果在此時鬆綁,「絕對是農地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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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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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峽谷沒了變大平原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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