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潤發安管人員性侵女實習生 法官判全聯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17 16:18:35
※ 引述《jin168chen (毛毛蟲)》之銘言:
: 2026/01/17 08:58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在大潤發擔任安管人員的張偉傑(案發時36歲),喜歡上到賣場實習的17歲女學生,他多
: 次向女學生告白被拒後,竟趁女學生午休時強拉至機房性侵得逞,還拍下3張裸照,完事
: 後還用沙拉脫清洗女實習生下體,被判刑13年6月定讞,還要賠女學生和她父母300萬元。
: 由於張男名下無財產,女學生和父母遲未收到賠償款,她們認為大潤發應負擔連帶賠償責
: 任,法官認為大潤發確實沒做好監督員工的責任,但因大潤發已於去年6月被全聯併購,
: 因此判全聯應連帶賠償300萬元。
: 推 griffick: 記者不敢寫全聯? 156.59.34.68 01/17 15:27
: 推 danwhei: 記者不敢寫大潤發前老闆? 218.166.77.246 01/17 15:28
上下兩條推文,前後矛盾了啦...
這必須糾正一下,按照高雄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民事判決,時間軸大致上應該
要這樣理解的:
110/03:張偉傑(即被告)初到職,當時服務的還是「大潤發」
(按照被告答辯狀回推)
111/01:被告開始犯罪
111/??:被告遭到起訴,當時處於羈押狀態
112/01:因為未上訴第三審,在刑事部分,全案已經在第二審終結確定,被告並正式開始
服刑
不明 :依高雄高分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十九號民事判決,被告已經確定要賠三百萬
元(同樣未到第三審)
112/10:被害人及父母具狀起訴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當時
一開始是「聲請調解」),後因未能達成共識而進入訴訟流程
114/06:大潤發跟全聯合併,全聯成為存續公司
所以,既然是在合併前發生的,還能用「全聯」掛名嗎?
因此記者的這樣寫法,其實不應被認定為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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