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該怎麼解?

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1-15 02:55:51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我國實務對於正當防衛
的認定,向來十分嚴格,這由過往的一些判例(目前實務上將過往的判例作為判決先例,
供審判時參考)可得推知,比如最高法院63台上2104:「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
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
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
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最高法院38台上29:「
( 1)上訴人某甲充任某糖廠警察,於某日夜間在廠內巡邏,發覺宿舍被竊,向前追查,
黑暗中聞籬笆處有人聲響,對之開槍,致廠工某乙中彈身死,此項事實之發生,既為上訴
人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認有殺人之故意。( 2
)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縱如上訴人所云恐遭傷害,始開槍示威,但被
害人之加害與否,僅在顧慮之中,既非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加以防衛,即與刑法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不符。」、最高法院30上1040:「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
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
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
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29上317:「正當防衛,
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為前提,上訴人之逞兇,雖不得
謂非由被害人先用烟竿向毆而起,然被害人已受傷逃避,則其不法侵害業已過去,上訴人
猶復持斧追往,砍殺多傷,自不成防衛行為,更何過當之可言。」。由此可見,實務上對
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數十年來一直較為限縮,這或許與我國的國情、民情及文化有關。然
而,自國民法官制度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後,傷害致死罪或殺人罪起訴的案件均是國民
法官制度適用的範圍(參見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當案件中被告提出正當防衛的
抗辯後,這類型案件攻防的重點,不論是在能否成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的認定上,抑
或是認定防衛過當後的量刑辯論上,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及社會風氣的逐漸開放,今後應
該都還有很大的辯論空間。
※ 引述《ClownT (克朗)》之銘言:
: 看稍早那個除夕夜燒烤店命案的判決
: 再想到之前中山站砍人,大家不敢反擊的樣子
: 「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在台灣根本千古難題
: 別說幫別人,今天自己遇上了也很難合理保護自己
: 「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實務上到底該怎麼解?
: 真的只能烙跑或空手奪白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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