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6-01-06 10:34:57※ 引述《nicolaschen2 (ii)》之銘言:
: 如題,台灣的司法是不是真的很搞笑,做出來的判決要不是「自己抄襲自己著作」,不然就
: 是「自己侵佔自己的一人公司」。
: 這樣的垃圾司法,如果被全台灣人民看不起,不就只是剛剛好而已?法官還有臉靠北台灣司
: 法很脆弱喔?有沒有八卦?
真的是法盲
法人有獨立人格, 有限公司為有限責任, 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所以, 如果允許股東把公司資產據為己有
那等於說, 20萬小吃店, 標到1億標案之後, 把1億從公司匯到自己戶頭
之後公司無法履行標案義務, 就讓20萬的公司倒閉就好了
你覺得這樣可以嗎?
蔡正元侵占的3.7億元根本不是他自己的
阿波羅是受委託處理中影出售給郭台強案, 所以暫時保管中影82%股權
蔡正元利用保管股權的機會, 辦理中影減資, 得股款5.8億
這5.8億原本應該是要等買賣雙方分配, 但蔡正元把3.7億匯給自己
這錢實際是郭台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