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側車道開97公里 法官判罰3000元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國道內側車道開97公里,駕駛被罰3000元,喊冤請求撤銷,法官判決予以駁回。
一名駕駛因行駛國道內側車道時,車速未達該路段最高速限,被警方舉發違規並開罰3000元
,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車銷罰單。他主張自己並未超速、也未妨礙交通,質疑警方
取締程序違法。法院審理後認定,內側車道本屬超車道,若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即不應占
用,判決駁回駕駛之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迪(化名)於某日下午3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25.7公里
處時,行駛於內側車道,經國道警方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為每小時97公里,而該路段最高
速限為110公里。警方依規定舉發,裁決處裁處3000元罰鍰。
阿迪不服提告,主張本案名義上雖為車道違規,實質卻是速限問題,警方應依規定設置測速
警告標誌,否則程序違法。他並指出,自己車速仍在合法速限區間內,且與前後車輛保持安
全距離,並未實際妨礙交通,認為裁罰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裁決處指出,警方取締時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均在檢定合格期限內,採證畫面清楚顯示
阿迪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阻擋,卻未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此
外,違規地點前約600公尺處,已依法設置測速告示標誌,符合法定程序,舉發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屬於超車道,僅在超車或於不阻塞交通的情況下,才能
以該路段最高速限持續行駛。相關法規所稱「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非賦予駕駛人可自由
選擇車速的權利,而是指在不影響車流的前提下,方可留在內側車道。
法院指出,若駕駛人無法或不願維持最高速限行駛,仍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即可能影響其
他車輛超車,破壞高速公路行車順暢與安全,無須等到實際發生危險或事故,即已構成違規
。
綜合相關事證,法院認定,警方取締及裁處程序合法,阿迪確實違反「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
定行駛車道」規定,原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阿迪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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