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於砍樹除草然後把光電板蓋在地面上,
把光電板裝在建築物或設施上面,算是一個不錯的政策方向,
只是光電板是不是一個建築物必要的設施設備,
因為在民主國家,除非涉及生命安全的規定外,
不然強制規定建築物一定要蓋光電板,的確會有爭議,
老實說,在外國,你不用強制,人家自動就會安裝光電板,
而外國會在建築物蓋光電板主要有兩大原因,
一是外國電價貴,裝光電板可以節省電費,
二是外國有停電事故時,往往要等很久電才會來,
這時太陽光電就能提供緊急備用的少許電力來使用,以減少停電時的不便。
聽說這法案在政府開會討論的時候,各團體都有意見,
有些環保團體還認為1000平方公尺門檻太高,應該所有建築都該蓋光電板,
一些建築技術團體則擔心強制加裝光電板會對建築物外觀產生影響,
這次的法令還規定光電板所發的電要直接供建築物使用,
這點倒是個不錯政策方向,可以在台電沒電的時候,提供少許電力使用,
只是太陽光電發電提供建築物使用,還是有適用躉購制度,
也就是用完用剩的台電會收購,政府如果不想落人口舌,
其實可以規定這類的光電就不准賣給台電,用剩的免費奉送的台電,
就不會被人家說台電因為收購綠電而虧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