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31 16:10:40※ 引述《sulanpa (...)》之銘言:
: 【記者江孟謙/台北報導】張文犯下1219隨機殺人案,沒想到當天晚間,林姓男子就在臉書
: 留言「爽!這是開始而已」、「你們賤民投的政府自己得扛傷害」等威脅用語,北市警方循
: 線追查,前天(29日)持拘票在高雄市三民區逮人,全案依妨害秩序等罪嫌移送。
北檢通稿說法:(一一四年偵字第四四五七三號)
二、所犯法條及簡要犯罪事實
(一)林姓被告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煽
惑他人犯罪、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二)林○霖明知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晚間,另有兇嫌在臺北市捷運臺北車站及中
山區南西商圈丟擲煙霧彈製造恐慌,並持刀進行無差別攻擊,致多人死傷,嚴重破壞社會
治安,社會大眾均惶恐不安,竟仍於同日二十二時許,基於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煽
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林○達」,在臉書用戶「牛○騰」所張貼之
「中山丟煙霧彈砍人」公開影片下方留言區,發布:「爽!這是開始而已」、「刀不夠利
啦!」、「#這只是開始#你們選民投的政府自己記得扛傷害」等言論,煽惑他人以利刃
行兇,並以上開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言論,恫嚇社會大眾及瀏覽該篇貼文之臉書用戶,
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量刑意見
審酌被告為具成熟智識之成年人,竟於重大治安事件發生後,僅為求個人關注及宣洩個人
情緒,無視他人之苦難,而使用網際網路散布鼓譟他人使用利刃犯罪、並以「只是剛開始
」等言論營造恐攻氛圍,擴大社會大眾惶恐不安之情緒,造成人心惶惶,更易使見聞其言
論之人群起效尤而致社會動盪不安,其行為所生損害重大,請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然後是說所提到的臉書用戶(非被告),感覺有碼和沒碼一樣
(且該頁面看來主要是談ACGN話題)
只是嘗試查詢了其當時的貼文資料,沒有發現在該時間帶上,曾出現所謂的「影片」,相
反的他僅曾分享他人對張文一案的評論
因此可能要先懷疑,所提標的是否有偏誤... 或者事後有無刪除的問題...
但話說回來,相較於「暗殺賴清德」的言論
這些都是很想刺探法律底線的實例,而在留下了案底之後,未來必然會處處碰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