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31 13:44:28※ 引述《CrazySept (九月瘋)》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被控為在2005年12月、廣電法
: 規定的時限前退出媒體經營,賤賣中視、中廣、中影股權與舊黨部大樓,台北地檢署2018
: 年依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判3人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馬
: 英九等人仍維持無罪。
: 台灣高檢署表示,研議提起上訴。
: → knives: 該修法限制檢察官濫訴了吧 114.38.5.208 12/31 11:08
《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已經很嚴了,如果要直接剝奪檢察官就這類案件的上訴權,根本
不是一個法治政體該有的
且因為一審、二審都判決無罪(含維持原判),而還繼續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例,查詢了不
是很多
這些大多都有硬拗最高法院判例、司法院解釋之類的,以合理化本身的上訴,但結果幾乎
都是被駁回,鮮少有成功的個案
當前看到被多次引用的,簡單舉例如下:
(一)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零二號刑事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二)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號刑事判例(因為沒有判決全文可參考,已經不再發生
效力)
「證據力之強弱,法院固有自由判斷之權,惟判斷證據力如與經驗法則有違,即屬判決適
用法則不當,自足為上訴之理由。」
幾乎都是就證據能力,再為爭辯
所以根本不需要擔心,畢竟不管是告訴人(檢察官)或被告,權益都需要被保障啊!在「
以理服人」的時代,除非判決理由有違背邏輯(導致「當然違背法令」)的問題,否則最
終只會遭遇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