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社維法64-1條修法 借鹽巴 水桶

作者: tobetwob   2025-12-28 21:07:43
不禮貌鄉民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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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47DD50F1FC71508B?A=C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為取代舊時違警罰法而制定,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布施行,其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鑒於供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現行規定僅限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予沒入,難收遏止行為人再
有違反本法行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論,嚴重影響國人之團結;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
之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於公共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是類言論,足以影
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之必要。此外,言論經
網際網路之傳送,無遠弗屆,於網際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前揭不當言論,亦有增訂相關規
定及處罰之必要,俾能要求相關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爰擬
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
何人所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
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
秩序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
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
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 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
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
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
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 (以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
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內政部
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不適用前項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接獲第一項命令之日起,將使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保留一百八十
日,並依內政部調取資料之通 知,提供資料。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
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二項或前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
內政部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
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及科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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