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認罪了!「小英男孩」鄭亦麟收賄198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27 07:34:22
※ 引述《mongi (大體老屍)》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號稱「小英男孩」的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鄭亦麟,任內涉向東煒建設董
: 事長父子陳健盛、陳冠滔收賄198萬元關說供電,偵查中3人羈押禁見,今天依貪汙罪起訴移
: 審,台北地院晚間開羈押庭,鄭承認收賄、洗錢罪,法官諭知300萬交保、三限、以個案手
: 機科技監控。
: 此外,陳健盛、陳冠滔不認罪,均供稱198萬元是合理的介紹費,父子僅承認違反商業會計
: 法罪,法官諭知2人各以200萬元交保,都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是說按照北檢的起訴摘要:(案號:一一四年偵字第四四四四九號、第四四四九零號)
壹、偵查結果
一、提起公訴
(一)被告鄭○麟,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第六條之一財產來源不明及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被告陳○盛、陳○滔等二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詳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及同條第
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等
罪嫌,均提起公訴。
(三)被告鄭○廷、李○珍、鄭△麟等三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
嫌,均提起公訴。
二、不起訴處分
(一)被告蕭○任,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嫌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可認其
主觀有為自己或東○公司不法利益或損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利益之不
法意圖,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被告周○昌、鄭○等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嫌部分,因泓○公司與東○公司安康數據中心合作案破局,本案賄賂一百九十八
萬元係由東○公司獨立支出,而與泓○公司無涉,且查無渠等與被告陳○盛、陳○滔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背景事實
(一)鄭○麟(綽號「Luke」)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至109年4月27日間、111年1月1日至113
年8月19日間擔任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下稱綠推中心)副執行長;於109年11月
6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任職於經濟部政策評估整合辦公室屬員,屬刑法第10條第1項第1
款前段所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於111年7月18日
至112年7月17日支援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
(二)鄭○廷、李○珍係鄭○麟之父母,鄭△麟係鄭○麟胞弟。
(三)陳○盛實質上執行東○公司董事業務,屬公司法第8條第3項前段所訂之實質負責人;
陳○滔係陳○盛之子,同為東○公司董事,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商業負責人。
二、鄭○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陳○盛、陳○滔行賄、帳載不實、背信部分
(一)鄭○麟收受陳○盛、陳○滔賄賂新臺幣(下同)198萬元部分
鄭○麟於111年7月間,多次與陳O盛、陳O滔見面商議賄賂之交付方式,雙方達成以東○
公司虛偽支付鄭△麟「顧問費」之方式交付賄賂。陳○盛指示陳○滔於111年10月19日,
製作東○公司開發顧問費220萬元請款單,鄭△麟於111年10月21日依鄭○麟指示前往東○
公司,在220萬元收據上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日期及簽名,復由陳○盛、陳○滔
將請款單與收據交由不知情之東○公司會計人員製作會計傳票後,於111年10月27日以東
○公司名義,匯款198萬元(220萬元減去22萬元所得稅扣繳之淨額)至鄭△麟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
嗣於114年7月1日前某時,陳○盛又指示不知情之東○公司會計人員將賄賂款項198萬元拆
分4筆記入其他東○公司工程案項下,使東○公司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受有支付
198萬元賄賂及代繳22萬元稅金之損害。
(二)鄭○麟所為之違背職務行為
1.請託關說蕭○任主持台電公司供電會議准予核供潭美C/S新設用電案而排斥同地區其他
業者之申請用電陳○盛、陳○滔2人以東○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5日向台電公司「潭美C/S
新設用電案」申請(總申請用電36MW),惟台電公司考量松山、內湖區係供電瓶頸區域而無
法核准供電,陳○盛、陳○滔2人遂請求鄭○麟違反電業法所揭示之安全、公平、公開之
原則,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向蕭○任請託關說台電公司准于核供該申請案。
鄭○麟應允後旋向蕭○任謊稱前開申請案屬國家重大政策,並詢問松湖區尚可輸配電力之
餘額為何?待蕭○任回報尚可調度8MW輸配電力後,鄭○麟即轉知陳○滔此情,並使蕭○
任指派台電公司派員赴東○公司建議將前開36MW申請用電案改為申請32MW用電,東○公司
遂同意更改為申請32MW用電,其中第一期8MW用電僅需台電公司161KV汐止民權二回線擴線
完成即予核供;另外第二期24MW用電若東○公司同意裝設遙控卸載裝置即同意核供,核供
條件均優於台電公司對同地區之前或同時期申請用電業者之慣行,即「松湖E/S(變電站)
完工加入系統方可核供」條件,東○公司前開申請案盡占台電公司是時在松湖地區可輸配
電力,實質排斥其他業者之申請用電。
2.請託關說台電公司准于核供潭美C/S新設用電案增加10MW
於111年間,陳○盛、陳○滔為使上開用電申請案取得更多用電量以獲取更多利潤,再次
請求鄭○麟違背職務於111年5月24日向台電公司人員請託、關說,促使台電公司同意為東
○公司潭美C/S案增加核供10MW,鄭○麟遂向台電公司人員詢問,得到增加核供10MW可行
後,立即於111年5月24日通知陳○盛、陳○滔2人此情,東○公司因而於111年6月1日向台
電公司遞件申請42MW之用電計畫,台電公司北北區營業處於111年6月21日同意東○公司增
加核供10MW,與鄭○麟事先掌握台電公司可予增加核供10MW之消息一致。
三、鄭○麟、鄭○廷、李○珍、鄭△麟洗錢罪嫌部分
鄭△麟收受198萬元後,鄭○廷、李○珍因擔心若無顧問合約佐證,鄭△麟恐無法逃避檢
警追查,鄭○廷、李○珍2人於111年10月28日致電鄭○麟商議,商議中鄭○廷先提出:「
不然不要了、不要了,叫別人用啦,那條錢看要洗去哪裡、去洗啦」之語,李○珍卻獻計
由鄭○麟要求東○公司與鄭△麟簽立虛假顧問合約而留下198萬元,彼3人達成捨棄或留下
198萬元之雙線計畫後,鄭○麟於111年12月20日前某時向陳○滔表示要返還198萬元。
陳○滔於111年12月20日電話請示陳○盛,是時東○公司因增加10MW用電案尚未獲台電公
司准予核供,行賄鄭○麟仍有實益,陳○盛遂指示陳○滔轉告鄭○麟不用返還198萬元,
並配合以東○公司名義與鄭△麟簽立虛偽之聘任顧問契約1紙,復由李○珍於112年1月26
日至3月28日,分23筆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佳里分行提款機領取198萬元現金,再由鄭△麟
將該筆198萬元向稅捐機關申報為收入,共同以此等方法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四、鄭○麟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部分
鄭○麟於110年2月25日向蕭○任請託、關說而為前揭犯罪,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鄭○
麟本人於110年1月4日至113年11月1日間,以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下稱鄭○麟永豐帳戶
)自才○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處收取薪資收入共553萬8,140元。
另於110年3月15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以存現方式將559萬2,000元存入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於110年3月15日至111年4月15日間,以存現方式將35萬4,540元存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於111年12月10日至112年11月1日間,以存現方式將133萬元存入鄭○麟永豐帳戶,共計
以存現方式將727萬6,540元存入上開三金融帳戶,被告鄭○麟該段時間之總收入為1281萬
4680元(計算式:553萬8,140元+727萬6,540元=1,281萬4,680元)。
惟鄭○麟於110年至113年間,僅分別申報年度所得115萬7,411元、160萬7,905元、185萬
1,927元、218萬2,476元(合計679萬9,719元),其不明財產增加為601萬4,961元(計算式
1,281萬4,680-679萬9,719元=601萬4,961元),而有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財產增加與
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看得出來,連家人也都被牽連了
這個「小英男孩」的情況,看來一點都不單純,也不知道該從何開始懷疑了...
而且如今看來,某些罪要偵辦起來,根本太簡單
只要沒辦法提出辯駁,都可以視作符合起訴門檻,都能依法予以判刑,這真的令人覺得毫
無頭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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