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之銘言:
: 現在很多人面對面致命侵害時
: 不敢反擊
: 就因為害怕恐龍法官判防衛過當
: 一些人甚至因爲不敢反擊而失去生命
: 刑法第 23 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但書防衛過當部分,不能修正嗎?
: 比如再加一段「侵害危及生命者。不受但書之限」
: 這樣不行嗎?
: 一定要讓恐龍法官有保護加害人權益的空間嗎?
但今天這個勒死竊賊的例子
本質上就是偷個東西被抓到而已
到底要怎麼樣才能解釋成危及生命
從而適用這位法學大師的修法意見
另外再提問一下
很多人面對面致命侵害時不敢反擊
一些人甚至因爲不敢反擊而失去生命
是哪裡來的案例 是原po大師的想像嗎
不然實在是很難去想像會有人不怕死只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