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三讀通過 納18歲公民權、設百億發展基金
聯合報
劉懿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定義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國民,並將18
歲公民權入法,年滿18歲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同時要求中央政
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元,於基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青年基本法三讀條文明定,基本法所稱青年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另外條文也將
18歲公民權入法,明定政府應保障年滿18歲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並於基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至於是否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為此召開朝野協商,但朝野仍然沒共識
,此案送交院會表決處理。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通過再修正動議,藍白以56票對上綠委
50票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政府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元,於本法
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基金來源包含中央政府預算撥款、基金孳息、人民與事業團
體捐助等,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委員13人至15人,管理青年發展基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就業、青年創新及創業、青年生育、青年運動等政
策。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施政
依據。行政院每4年召開全國青年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在院會發言批評,藍白兩黨聯手突襲硬設基金,表決前再闖紅燈,要求
行政機關要在5年內編列100億元預算,且規定這些錢立法院都要過一手,須經立法院提名
代表審查。她認為,財政紀律法明定立法機關修法不得增加經費,在野黨「到底哪個字看
不懂?」慷國家之慨、拿國家錢亂花。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則強調,政策不能只靠各部會編列年度預算,否則將導致資源零散、缺
乏效益,且依據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本就可以透過立法設置與管理,因此基本法明定「
應」設立青年發展基金,不僅合法,且具有政策與財政雙重正當性。
葛如鈞說,基金財源可優先納入國家發展基金,比如以國發基金啟動「青年百億海外圓夢
計畫」,既有計畫可藉此制度化,升級為正式法定基金,持續推動、長期支持青年發展。
其次,行政機關也可依實際推動情況,編列公務預算作為補充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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