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nlytfgsu (貓é é·¹)
2025-12-26 15:54:53安安 各位版上的城武與子瑜
我是法律系畢業,曾從事公法領域的研究工作。
原本對於政治攻防,我一向保持距離。
但看到憲法法庭最近做出的判決,將「法定總額」解釋為「現有總額」,
並且已經開始實質運作、接案審理,
身為一個研究者,我感到深深的無力與荒謬。
這不僅僅是政治鬥爭,這是動搖憲法學理根本的危機。
想借一點版面,從程序正義與機構功能的角度,
拆解為什麼這個「已經發生」的判決,在法理上是無效的。
1. 「法定總額」的法理意義:
不只是數字,是正當性
為什麼《憲法訴訟法》要設定大法官是 15 人?
在公法學上,這涉及合議制的
「功能最適性(Funktionelle Richtigkeit)」。
憲法法庭需要足夠多元的觀點衝撞。
以及高門檻的共識,才能具備對抗立法權(民主多數)的正當性。
現在憲法法庭的解釋是:
只要人沒補齊,剩下幾個人都可以算「總額」。
這在邏輯上只會導致極端後果:
若只剩 3、4 位大法官,他們依然可以透過判決,宣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
比較法上,無論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出席門檻,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 Quorum,
都是為了確保判決具備
「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
如今台灣的大法官為了讓法庭運作,犧牲了正當性,
這在學理上是本末倒置,完全的便宜行事。
2. 司法自制的崩壞:從裁判變成立法者
憲法法庭的角色本應是
「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
當行政權與立法權陷入政治僵局(如人事同意權卡關),司法權應當退讓,迫使政治部門
透過協商解決,而非介入「開後門」。
然而,大法官這次的判決,實質上修改了關於自身運作的門檻規則。
當解釋者開始為自己量身定做規則,
這已經逾越了界線,涉嫌「司法造法(Judicial Law-making)」。台灣法制是不允許法
官造法的,那是專屬立法院的權力。
一旦司法權介入了純屬政治協商的領域,
它就失去了中立仲裁者的地位,
這也是為什麼學界對於此次判決感到如此震驚的原因。
3. 毒樹毒果:後續判決的效力危機
最令人擔憂的是,這個違法的程序已經啟動了。
憲法法庭目前正基於這個有瑕疵的「現有總額」解釋在運作。
依照公法原理,程序違法,實體無效。
一個組成不合法的法庭(例如人數不足法定門檻),所做出的任何實體判決,
在法理上都應視為無效(Void ab initio)。
這意味著,接下來這段時間憲法法庭產出的判決,都將背負著「正當性不足」的原罪。
這不僅無法解決憲政爭議,反而會製造更多「判決是否有效」的法律爭端。
嚴正勸告政府與大法官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憲法是法律的底線。
身為曾經的公法研究員,看著教科書上的「權力分立」原則在現實中被架空,
甚至由憲法的守護者親手拆毀,實在令人遺憾。
歷史會記住這一刻。
當司法權放棄了對程序的堅持,
選擇了政治上的便利,
它也就同時葬送了自己的尊嚴與公信力。
最後祝願
台灣要成為獨立自主的法治國家
而不是獨裁橫行的法西斯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