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無期徒刑殺人犯為13元告銀行!要求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2-26 13:12:45
※ 引述《WhenItSnows (幻影旅團)》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2005年6月16日台北市大同區發生強盜殺人案,25歲計程車司機楊豐睿不滿女友分手,帶
: 電擊棒、手銬、水果刀、童軍繩並持備份鑰匙闖入前女友住家,計畫綁走前女友卻先等到
: 她媽媽回家,兩人口角後楊豐睿痛下殺手,以電擊棒攻擊、童軍繩綑綁並砍殺70多刀,奪
: 走前女友母親性命再拿走屋內1千多元現金,最高法院2008年判決楊豐睿無期徒刑定讞,
: 目前人在花蓮監獄服刑,沒想到案發至今20年,他的名字又出現在法院判決書上,這次與
: 兇殘命案無關,楊豐睿為了區區13元槓上台新銀行,並提告要求補發信用卡,打算「出獄
: 後」使用。
: 推 UD305: 還在服刑啦,但應該快出來了 36.235.159.78 12/26 11:52
距離「出來」,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因為楊豐睿曾經多次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准許假釋(矯正署方面屢次否決其申請),但幾
乎都因為無理由或不合法而被駁回
列舉如下:
一、花蓮地院一一零年度監簡更一字第二號行政判決(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以上
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這是楊氏第一次因為假釋,而提起訴訟
二、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監簡上字第十五號判決(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以無
理由駁回上訴)
*上訴主張「第一審法官曾參與第一案但未迴避」,而認為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但該院
認定讓原法官審理合法
*上訴前行政訴訟尚未改制
三、北高行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監簡字第二十五號判決(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正在
上訴中)
四、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三年度監簡抗字第五號判決(第一審因為未繳付訴訟費用而駁回,
第二審駁回抗告確定)
五、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監簡字第三十號判決(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尚無從
得知是否上訴)
且最近期的判決還提到「原告為一級受刑人」
所以要提報假釋的話,差距根本遙不可及、屬天方夜譚之事...
而話說回來民事案部分,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一一號民事判決提到:
(一)按「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
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之二十四小時內)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台幣壹仟元,且持卡人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七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
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貴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
由貴行負擔」、「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
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約定。 
(二)惟查:
1.現金卡部分:
上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20條第1項關於補發卡片之約定,
均僅針對「信用卡」,而未及於「現金卡」。另參兩造間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約定書,其各約定事項之第19條、第20條,悉與申請補發現金卡無關。則原告請求被告補
發現金卡,即屬乏據,難以遽准。
2.信用卡部分:
原告設於被告之……帳戶,於97年6月9日固有一筆13元之「轉帳還款」紀錄,有現金卡交
易紀錄查詢存卷可查,然而,匯款入帳僅需知悉入帳帳戶之帳號即可辦理,完全不以持有
或占有帳戶申辦者之信用卡為必要,是原告執上述13元帳務紀錄,主張其信用卡有「遺失
、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已與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
常理有違。抑且,細觀上開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該筆款項尚同時扣除13元之帳務費,實
際上全無增減原告所欠本金餘額,堪信此筆13元轉帳應非他人有意匯入,純屬帳務處理之
系統紀錄而已。再者,原告於94年6月18日起,因刑案而羈押、服刑迄今,有原告全國前
案資料查詢附卷可查(見限閱卷),而依被告前於110年間向原告訴請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案列: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833號)時所提出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及
信用卡帳單以觀,自原告遭羈押或服刑以後,其名下信用卡均無新增任何消費紀錄,更難
認原告信用卡有何「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補發,即屬無據,無可准許。
五、原告雖聲請調查其聯徵紀錄,惟被告是否應補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予原告,純屬兩造間
契約關係問題,與原告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或信用紀錄無關,此部分調查顯無必要,
爰不予調查。
看來情形上很簡單,沒必要想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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