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yuui (修)
2025-12-24 17:19:44※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麼)》之銘言:
: 先程序後實體原則,是連高中生都知道的法緒ABC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貫立場:
: 程序不是手段,是裁判權存在的前提
: 德國判例常用一句話:
: Ohne gesetzmäßige Besetzung kein Gericht.“
: 「未依法定組成,就不存在法院。」
經民連公布法綠人連署名單,力挺114年(偽)憲判字第1號。
結果被鄉民用AI抓出,跟力挺大罷免名單重合。
召集人是賴中強,真巧呢。
我就用投資人角度解析,犬法官五人判決的荒謬。
2020年6月30日,大同股東會,
公司派在賴中強律師建議下,以《企併法》第27條,
認定市場派股東有「併購意圖未申報」,
逕行剔除過半的投票權。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成功連任,
並讓聲望最高的獨董候選人落選。
那個人叫黃國昌。
隨後,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公開譴責,
以《證交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移送檢調,
將大同列為全額交割股,創史上首例。
經濟部長王美花也宣布「駁回大同公司變更董事登記之申請」,
理由是大同公司無權自行認定股東資格違法。
並依《公司法》第173條,
核准由市場派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重選董事,市場派大獲全勝,林郭文艷派系垮台。
投保中心對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長」之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郭文艷敗訴,應予解任。
投保中心也決議將賴中強律師移送懲戒。
賴中強自稱「因抵抗中資,成為刑事被告」,
胡博硯(現被提名中選會副主委)和
林志潔(北韓法學女王、柯建銘大弟子)皆出面聲援。
林郭文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公司董事長無權自行在股東會現場認定股東權效力,
此舉屬「濫用職權」,且嚴重破壞公司治理。
兩起事件有驚人相似性。
林郭文艷為了維持權力,在現場自行宣布對手的選票無效。
犬法官為了維持權力,在判決自行宣布組織法庭的程序法無效。
林郭文艷剔除持股過半的股東,讓少數派贏得100%席次。
犬法官將拒絕評議者從「現有總額」扣除,
讓5位代表原本應由15人組成的權威,達成100%同意。
大同案律師賴中強主張「守護國安防中資」,
程序上的微疵是為了「更高的價值」。
犬法官主張「已面臨存亡危機」,
所以「然僅短少一人,此微疵與憲法意旨無違」。
法院最終認定,即便目標再崇高,
程序法不容許被私人或機關恣意破壞。
但今天司法院公然違法毀憲,
有法官敢判他們枉法裁判罪嗎?
如果好奇的話,可以問問黃國昌、
黃天牧、王美花對大同案的看法。
後兩位大概會避答,但黃國昌想必最明白。
天清海闊,皓月凌空,此情此景,正適合作詩一首。
《陽月晦日憶憲法法庭》
獨領德意傲法皇,每逢評議倍猖狂。
遙讀彩貞協同本,判決微疵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