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法不應該自動、無條件地減輕刑責。
年齡可以作為考量因素,但不應成為免責的護身符。
真正值得被寬待的,不只是「年紀小」,
而是行為後所展現的責任感與悔意。
刑責是否減輕,應附帶明確條件,例如:
被害者或其家屬是否願意原諒司法不只是國家對行為的回應,也應尊重被害者所承受的傷害與感受。
若加害者未獲得諒解,卻仍理所當然地享有減刑,反而會造成二度傷害。
另外加害者是否展現真實而持續的悔意。
不是形式上的道歉,而是具體行動,包括誠實面對錯誤、願意承擔後果、接受輔導與修復性措施。
沒有悔意的寬貸,只會傳遞「犯錯成本很低」的錯誤訊號。
少年司法的目的,應該是教會責任,而非製造僥倖。
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不是讓他們逃避後果,
而是讓他們在仍有可塑性的時候,清楚理解行為的重量,
並學會為自己的選擇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