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achau (開啟人生的旅程)》之銘言
: 覺得「只要修一條法律就能解決問題」,
: 本身就是對問題的誤判。
: 不要被政治蒙蔽了眼睛。
: 不然只會讓人覺得,無法與你進行理性溝通。
: 回到主軸來,
: 楊父所控訴的,從來不是某一條條文,
: 而是當代司法運作的核心價值選擇。
: 這根本原因是一場刑罰正當性模型的衝突:
: 報應式刑罰,對上修復式刑罰。
: 從楊父的敘述可以清楚看出,
: 他所認同的,是典型的報應式刑罰架構。
: 加害人必須因其過去的自由選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這種觀念正當性來自於「罪有應得」,
: 而非未來可能產生的效果。
: 這並不是什麼極端立場,
: 而是一般人民對「刑罰是什麼」的直覺理解。
: 然而,當前台灣司法體系在實務運作上,早已不再以此為核心。
: 現在台灣司法實際推崇的,是一種以修復、教化、再社會化為中心的刑罰觀
: (並且以此視為是進步國家的象徵)
: 1.希望加害人改過自新
: 2.希望社會衝突得以降溫
: 3.希望刑罰成為「重返社會的過程」
: 問題在於,這並非什麼制度的選擇,
: 而是整個司法體系的價值觀與架構。
: 正因如此,才會出現這種結果。
: 「即使在被害人的創傷隱私被全部知曉,
: 加害人即便也揚言「等我出來就走著瞧!」,
: 他仍被視為「永遠有機會被修復的主體」
: 在制度邏輯中,加害人永遠存在下一次被理解、被原諒的可能;
: 但被害人卻被默認必須承擔「接受現實」的義務。
: 於是,我們看到一種極為弔詭的反轉:
: 被害人被期待要放下
: 被害人被教導要成長
: 被害人被告知「人死不能復生」
: 「你要過好自己的人生」
: 這些話語表面上溫和理性,
: 實際上卻是將制度無法給出的正義成本,
: 轉嫁回「被害人身上」!
: 所以,問題從來不是:
: 「為什麼某個政黨不修法?」
: 而是當整個司法體系已經預設刑罰的目的不在回應被害人,
: 而在管理加害人時,
: 再多的修法,
: 也只能在同一套價值框架裡打轉。
: 楊父的憤怒,並不是不理性;
: 他只是拒絕接受一個前提——
: 為什麼承擔制度代價的,
: 永遠是被害人那一方!
我覺得你分析得很好。
所以我覺得台灣需要改成陪審團制,大案或刑案可採陪審團。
有陪審團的院審,法官的腳色就只是讓審判進行的裁判。
定不定罪,或是量刑,由陪審團裁定。
司法審判是跟每個人切身相關的,你一生中,可能經歷一場
兩場官司,你的人生走向就改變了,我自己就是。
這種重大的事,交由一個可能沒甚麼社會經驗,生活圈子也很窄的人來斷定。
你放心嗎?我個人是非常無法信任的,也不知道為什麼這些法官這麼有自信
自己可以勝任這個任務?